| 三.法治国家的理论基础 法治的理论基础为何,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并得出较为科学的认识,对于法治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对此,学术理论界并无清楚的认识,个别学者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但疏漏与歧见颇多。法治的理论基础,内容是十分丰富的,很难,甚至无法对其进行毫无遗漏的总结。但在总体上,它主要包括民主治国的理论,权力控制的理论和法治优越的理论。
(一)法治国家的理论基础解读 法治是一种以民主作为基础的运用法律来进行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手段、方式和结果的总称。它包括着社会制度状况和社会秩序状态,是一种整体化的社会模式。对于一个非法治的国家和社会来说,要实现法治化,本身就是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这场革命如果没有对于其理论基础的认识,也就很难进行,甚至根本就不可能取得真正的成功。一些著名法学家也热情研究有关问题。李步云教授曾发表《依法治国的理论根据和重要意义》一文探讨了相关问题,认为依法治国的根据和意义为:依法治国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建设民主政治的基本条件,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然而,就法治国家的理论基础的研究却相对较少。而且在法治的理论基础问题上也有着种种误解,一直影响着我们关于法治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 对于法治的理论基础的第一个误解是以为,是否认识到法治的理论基础并不影响法治。可以将其概括为法治理论基础的“可有可无论”。 我认为,这种认识是根本错误的。因为:第一,法治的重要意义要求有其理论基础。法治对于任何一个国家都是至关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政治运作方式、社会组织形式、社会秩序状态。法治与非法治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进程、速度都有重要的影响,甚至,或者是极大的促进,或者是严重的制约。法治的重要作用要求我们必须认识清楚其理论基础,以使法治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第二,法治的理论基础对于法治具有重要的意义。法治不是一种偶然的社会实践,它是一种有理性的社会活动,是一种整体性的社会实践。只有具有理论基础的法治才具有深刻的根基。只有认识到了法治的理论基础,我们才可能对于法治具有坚定不移的信心。当我们遇到挫折的时候,才会有克服困难、争取胜利的勇气。只有认识到了法治的理论基础,我们才能说服民众,发挥民众在法治中的主体作用。因为没有民众的参与,任何法治终将是泡影。第三,人类的法治探索的确为我们的法治奠定了理论基础。人类的法治探索,从泛义上讲,远的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从严格的意义上说,近的也有数百年的历史。在漫漫的社会演进中,许许多多的思想家、政治家、法学家都进行了极为艰苦的理论探索。他们为人类的法治积累了大量的精神财富。如果我们不去寻求法治的理论基础,也就等于自动地放弃了人类历史上积淀下来的有关法治的理论成果,就难免要多犯一些错误,付出完全没有必要的代价。第四,中国的法治尤其需要确定自己的理论基础。对于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历史极其悠久的民族来说,从非法治状态走向法治,必然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工程。在法治建设中,我们不能也不应当犯任何较大的错误。为此,在启动这一社会工程的时候,以及在这一工程建设的过程之中,我们必须寻找到其科学的理论基础。并以此为我们拟订法治化方案、确定法治化进程、实施法治化措施的重要依据。只有这样,这种全社会性质的法治才可能在全社会都认同的基础上进行。也只有这样我们的法治才可能具有更大的科学性,才可能达到真正法治的理想。 对于法治的理论基础的第二个误解是将法治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相混淆,认为,法治的理论基础就是法治的指导思想。我们可以将其称为“指导思想论”。这也是不应有的误解,其实,法治的理论基础与法治的指导思想之间有着重要的区别。 指导思想是指在人们从事某种社会活动中,具有指示和教导意义的意识,它具有行动指针和行动导向的性质。理论基础是指人们从事某种社会活动的系统化的知识根基,它具有系统化的知识基础和理论根由的性质。指导思想是人们行动的意识指针,可以使人们方向明确,不犯错误或者少犯错误,顺利地实现既定的目标;理论基础是人们立论的知识依据,可以使人们有坚强的信心,持之以恒,正确地达成自己的目标。指导思想表现为思想观念,理论基础表现为理论学说;指导思想侧重于政治方向,理论基础侧重于科学根据;指导思想具有明确的针对性,理论基础具有普遍的基础性;指导思想是行动的思想指导,理论基础是立论的逻辑起点。二者不可混同。将其混淆就可能在使指导思想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同时,又使理论基础被不恰当地忽略,甚至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因缺乏理论根据,而缺乏信心。关于指导思想与理论基础的差别,此前并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也未能将其区别。尤其是在法治问题上,法治的指导思想与理论基础不仅未被很好区别,而且还被混同,不利于法治的正常发展和顺利进行。 法治是重大的社会工程和长期的社会过程,既需要正确而明确的指导思想,也需要科学而深刻的理论基础。缺乏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影响法治的正确进行与顺利进行。混淆二者之间的差别,必将影响法治的顺利进行和深入开展,甚至可能动摇实行法治的信心,或在法治建设中出现不应有的失误。 我认为,法治的理论基础是法治的理性根据。之所以说法治的理论基础是法治的理性根据,是因为: 第一,法治的理论基础是人类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智慧结晶。人类社会一旦出现,即产生了社会管理。即使在原始时代,人类的管理能力和水平都极为低下,但,都不可否认的是当时也存在或多或少的社会管理。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管理愈来愈复杂、广泛,社会管理的手段也愈来愈丰富,逐步产生了道德、风俗、习惯、教规、法律等社会管理规则。至于国家管理不过是社会管理的特殊形式而已,其管理也是社会管理。各种社会管理规则都在国家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法律更是为国家管理活动所必须。在人类社会管理及其国家管理中,人类曾经进行了,而且至今依然继续进行着复杂的社会实践。其中,有人类成功的经验,也有人类失败的教训。人类就是在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从事自己的社会管理活动的。人类曾经尝试过许许多多社会和国家管理的手段、方式和模式。有人治、礼治,也有法治。通过古今中外无数次的社会实践,人们千百次地发现,只有法治才是最可靠的。为法治理论作出了杰出贡献的思想家、法学家、政治学家,他们中的许多人,本身就是政治家,本身就曾用自己的生命去探求过社会管理和国家治理的方式。他们中的许多人最终得出结论:只有法治才是最好的社会和国家管理方式。早在柏拉图之前的必达库斯就提出过“人治不如法治”。亚里士多德又提出并论证了“法治优于人治”,并构想了自己关于法治的理想模式。近现代的法学家、政治学家们更多地投身于法治理论的探讨,为法治的创新作出了空前的理论贡献。法治是人类经验教训的总结,法治的理论基础则是人类法治实践的智慧结晶。 第二,法治的理论基础是人类千百年力行法治的科学根据。人类进行法治实践的时间,可以追溯到两千年以前。尽管当时的法治还不是我们近现代法治的含义。但是,完全可以肯定地说,那就是人类关于法治的初步探索和社会实践。在古希腊的梭伦立法以后,雅典城邦“进入‘法律’统治,亦即希腊语所称为优鲁米亚时代。......希腊城邦政治制度中的法治传统,遂于此奠定。” 可以说,在古希腊,法治的理论已经萌芽,并且在优鲁米亚时期初步尝试过法律的统治。柏拉图经过自己的学术思考和人生体验,在晚年把法治国家视为仅次于哲学王国家的第二等好的国家。亚里士多德更是法治的倡导者,从理论上较为全面地探讨了法治。在古罗马,法治就再不是古希腊的情形,法治在更大程度上被作为一种社会实践。“罗马人不是有关法治理论的首创者,他们却首先实践了一种制度,创造了一种形式化的法律体制。” 古罗马的法学家们再不主要是哲学家,而是法官。古罗马法学家这一身份对于其法治的推行是极为有益的。如果说古希腊对于法治的贡献主要还是法治思想的话,其法治思想就是古罗马法治实践的思想准备,古罗马的法治实践则是整个西方法治发展的历史前奏。在罗马帝国破灭以后,法治一度进入了低潮。经过几个世纪的时代变迁,西方资产阶级学者又以恢复罗马法为口号,开始了新的法治理论探索。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作为反封建武器的法治又以全新的面目回到了政治舞台。先后建立了以英国、法国、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法治。而各国的法治实践又各有特色。在批判资产阶级法治的基础上,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家们提出了无产阶级的法治理论,并且开始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在当代,中国经历了重重苦难之后,也深刻认识到中国必须走法治之路。中国法治的实践已经开始。人类千百年的法治实践都是在一定科学理论基础上的社会实践,中国的法治也不例外。它也必须是在科学理论基础上进行的。尊重法治的理论基础也就是尊重法治的理论根据。 第三,法治的理论基础是人类社会全面走向法治的精神依据。人类是有理性的动物。这种理性使得人类的社会行为也如同人类的劳动一样,是以一定的理性作为指导和根据的。“我们要考察的是专属于人的劳动。蜘蛛的活动与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但是这种服从不是孤立的行为。除了从事劳动的那些器官紧张之外,在整个劳动时间内还需要有作为注意力表现出来的有目的的意志。” 人类的劳动如此,人类的法治实践也是如此。人类进行法治实践必须依赖其意志、理性,必须有其精神的依据。法治的理论基础正是人类关于法治的理性体现,而且是法治的理性中最为严密、科学的部分,它是法治的精神依据。 法治的理论基础,可以在历史与现实中寻找。东西方古代虽然没有近代意义上的法治,但是的确存在以法治国或类似法治的社会实践,而这种社会实践并不是毫无理论根据的。那些理论的确不能成为我们当代法治的根据,但作为一种文化,不管我们是否承认它是我们的基础,它都以历史文化的基础状态存在着。因此,中国古代的“以法治国”的理论依然是现代中国法治所必须尊重的文化性质的理论基础。其合理的部分理当受到重视。完全放弃这一部分,就是对于文化遗产的轻视和无知。法治是近现代的社会现象与社会状态,现实中关于法治的理论,当然是我们所遵从的。法治的理论基础是从古及今发展而来的,切不可完全的无视历史的理论成就。有史以来人类关于法治的正确理论,或者对于法治有益有用的理论,都是我们现代法治的理论基础 法治的理论基础有来自中国的,也有来自外国的。法治作为社会管理经验积累的产物,本身就属于全人类的精神财富和制度财富。其中包含人类共同的贡献。法治理论也并不是仅属于某一个国家或民族的。人类的知识没有国界,人类的法治理论也同样是没有国界的,只要它是科学的,对于我们的法治是必须的或者有益的,我们就应当毫无疑问地把它作为我们法治的理论基础来对待。 法治的理论基础并不仅是法学家和法学的研究对象,哲学家和哲学、社会学家和社会学、政治学家和政治学、人类学家和人类学等都从不同角度对法治进行过考察和研究。从不同的角度都可以对法治的理论基础进行概括和总结。法治也的确是一个可供多学科研究的社会现象,不同学科对于法治的理论贡献都应当被视为法治的理论基础,而不能将法治的理论基础局限于任何一个单独的学科或某几个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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