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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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主含义的法学思考

   民主的理性探索早在原始人类中就已开始,然而法学上的民主思考,还是人类进入法律社会,在法产生以后的事情。在古希腊,既有反对民主的法学家苏格拉底,更有拥护民主的法学家德谟克利特、普罗塔哥拉。古希腊奴隶主贵族派和民主派之间的斗争主要是围绕政体进行的。贵族派主张君主政体或贵族政体,民主派主张共和政体。亚里士多德在两派间进行调和。他把政体分为“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正宗政体包括一人统治的君主政体,少数人统治的贵族政体,多数人统治的共和政体。在这三种“正宗政体”中,他最推崇的是共和政体。他从民主的意义上论述了共和政体的优点。其一,共和政体代表的人数多,意见、智慧、力量、美德甚至财富的总和就最多;其二,动摇一个人的感情容易,而动摇全体人民的感情就难,所以它最为稳定;其三,由于共和政体下的决定反映的都是多数人的意志,多数人参与政治就会减少纷争和内乱。

   古罗马的众多法学家中,西塞罗的民主法律思想颇具特色。他提出了一整套很有民主色彩的共和主义法律制度的构想。他设想的民选制度中,国家从最高执政官到各级官吏均由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司法和立法行为均通过投票方式公开进行。他设想的立法机关为元老院。元老院由任期届满的执政官组成,作为最高权力机关,掌握立法权,为平民大会准备议决案。但平民大会选举的保民官有权主持元老院会议,并且只有平民大会才有权处死公民和剥夺罗马公民的公民权。他设想的行政机关中,行政首脑是最高执政官。执政官由公民选举精明、谨慎、守法、爱民的人担任,任期1年,不得连任,至少不得在10年内连任同一职务。军事执政官在指挥战争的情况下可独自掌握兵权,为期只准6个月,逾期交还兵权,以防拥兵自重。执政官不论在候选期或任期及卸任后均不准赠送或接受任何人的礼品。公民有权向元老院和平民大会控告违法的执政官。执政官任期届满卸任时,向监察官询问自己任期内的公务行为有无违法情况,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对其违法行为的起诉。在西塞罗的设想中,国家设有监察官,具有清洗元老院中犯罪成员的权利,依法监督执政官,接受执政官的询问。西塞罗设想的司法机关,坚持全体公民包括执政官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司法执政官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并受平民大会和元老院的监督。一般民事案件可由司法官受理,重大的国事案件(处死罗马公民、剥夺公民权等重罪)由平民大会受理。在西塞罗之后的盖尤斯说,一切权力都是从人民而来的。皇帝的命令何以有法的效力呢?因为皇帝的地位是由人民给他的;官吏为什么有权力呢?因为官吏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许多罗马法学家都认为,政治权力的根本渊源是人民;法之所以有效力,必须经由人民的参与政治活动而授予了各级的权力;所有的国家法的制定都必须归诸于在政治上有组织的人民。

   在中世纪的法学家中,马西利、马基雅弗利、莫尔、康帕内拉均有或多或少的民主主张。其后,资产阶级革命之前的其他法学家们为资产阶级民主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索。拉鲍埃西对封建暴君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批判,论证了民主自由的合理性。宗教改革家加尔文提出并论证了自己的宗教民主学说。加尔文认为,国家主权应归于多数人,而不应归于一人,由一个人来统治世界的思想和制度是十分荒谬的。他还于1541年在日内瓦建立了一个政教合一的民主政体,以期为资产阶级民主政体提供楷模。加尔文的民主思想和实践,曾得到恩格斯的肯定,“加尔文的教会组织是完全民主的和共和的;而在上帝的王国已经共和化了的地方,人间的王国还能够仍然从属于君主、主教和领主吗?” “加尔文教在荷兰创立了共和国、并且在英国,特别是在苏格兰,创立了有力的共产主义的政党。” 以至于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也“在加尔文教中给自己找到了现成的理论。”

   在资产阶级革命中,弥尔顿特别强调主权在民,认为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人民,都是人民的权力。平民单独就有至高的统治权,他们可以不依靠国王,而且可以审判国王本身。进而主张,法应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法永远是社会最高的权威,国王是决不高于法的。国王如果犯法就应当像最微贱的平民一样受到法的制裁。他提出了“建设自由共和国的简易办法”,从有资格的选民中选出的各城镇议会的基础上选举产生全国最高议会,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大权。任何个人权利都不能超过最高议会,任何官员都必须依照最高议会的法律工作,从而防止君主专制主义再生。孟德斯鸠在其分权学说中熔铸了民主的精神。他认为,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在每一个主要地域由居民选举代表一人,再由代表们组成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至于司法权,也应由选自人民阶层中的人员组成法院来行使。卢梭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民主学说。他认为,作为公民的全体人民是主权者,其主权具有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代表的性质。人民主权是一种至上的立法权。法是公意的表现,是全体人民所作出的规定,而不是某部分人所拟定的条文;是对一切人的规定,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对某些人或某个人的规定。国家必须执行公意,政府必须依法行事。政府官吏与人民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人民可以委托他也可以撤换他,他对人民只能是服从。罗伯斯庇尔作为激进的革命民主主义者,其民主思想在卢梭人民主权思想上又有所发展。他提出,在建立资产阶级革命法制时,必须坚持和贯彻人民主权原则,使人民主权法律化。资产阶级的革命法制必须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基础,必须严格司法,建立体现民主的陪审法庭、上诉法院,严格司法程序。主张实行普选,由人民选出自己的代理人执行国家权力。实行各种政权机构职能分开,任何人不能同时担任两个公职,各种权力及其行使职能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实行对公众公开,全部国民都有权知道自己的委托人员的行为。实行无限制的言论和出版自由。  

   在资产阶级建立和巩固政权时期,许多资产阶级的法学家又为建立和巩固其政权,进一步发展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学说。潘恩所倡导的是代议民主制。在他看来,古代的民主制根本不知代议制为何物。按照这种民主制,大多数人会集在一起,以第一人称制订法。简单的民主制不过是古代人的公共会堂。当这些民主国家的人口增长和领土扩大以后,这种简单的民主形式就行不通了。而代议制民主就能弥补其缺陷。代议民主制不是像简单民主制那样直接实现每个社会成员的公民权利,而是由每个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利益,自由地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议会,制定宪法,并根据宪法建立政府。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对国民负责。议会作为中介代民议政,确保人民主权的实现。他强调宪法的权威性,政府要保障宪法的实施而不得任意更改或违反其中任何一条。议会要根据全体人民的利益制定法,并经常更选。政府要严格执法,实行政务公开。人民应享有知政、议政、参政的权利。杰佛逊特别强调人民是权力的源泉,自由是民主的保障。作为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人,他针对美国状况提了十分具体的民主措施。一是实行层层分权,既防止因州权都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而增加盗窃、投机、掠劫、冗员及钻营官职的机会,也防止因政府的一切权力集中到一个人或少数人手中而产生专制,从而使人民能够通过监督州权以监督全国政府的权力,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二是实行普选,克服贿选的弊端,使每一个成年男子都有选举权,使任何人都不可能有足够的资财去收买大多数选票。三是实行议员和总统的轮换制,以防止议员、总统终身任职或长期任职而导致的个人或少数人权力膨胀。杰佛逊不仅提出了以上措施,而且在他作为美国总统第二任届满之后主动放弃了竞选,以实现轮换制原则。他还认为,人民可以自由地通过他认为适当的代表处理他们所共同关心的事情,他们可以随时个别地撤换这些代表,或在形式上或职能上改变代表的组织。在建立和巩固资产阶级政权时期,对民主进行法学探索的政治学家、法学家还有华盛顿、孔斯坦、密尔、林肯、洛厄尔、杜威等。

   在当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中,资产阶级学者的民主理论也在发展。规范法学的创始人凯尔森认为,民主与法的秩序密切联系,民主意味着国家的法的秩序中所代表的意志符合国民的意志,民主的对立面是专制的束缚。在专制中,国民被排除在法的秩序的创立之外,法的秩序和人民意志毫无协调的保证。民主不但在积极方面需要全体公民直接或间接参加政府来实现自由的观念,而且在消极方面,也要以赋予一些基本的自由这一方式来实现这个观念。并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制度与民主的政治制度联系最密切,它能与高度的民主并存,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制度不适宜高度民主的发展,它往往导致极权主义产生。罗素反对权力集中,主张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认为,国家权力过分集中就容易产生专制和独裁。任何为少数人所操纵的政府都不能保证它的全体公民享受到他们的幸福不可缺少的权力和特权。一切大规模的工业和金融机构为公众所有和为公众所控制,是使权力为公众所控制的一个必要的条件,但这决不是充分条件。还需要补充以民主,更彻底更仔细地防止官吏的专横。历史发展到今天,资产阶级民主学说日益完善、更加纷繁。  

   在中国,长期缺乏民主传统。历史上也没有令人触目的民主学说。近代以来,随着西风东渐,民主思想才开始在中国大地上萌生、发展。中国学者从“临渊羡鱼”到“退而结网”。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严复等人在批判封建专制的同时,开始了初步的资产阶级民主宣传,并进行了戊戌变法的资产阶级民主实践。中国较为彻底的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家,当首推孙中山,他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方案。明确规定了未来国家的民主性质、人民的主权地位和人民的各种民主权利。在孙中山的领导下,中国建立了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发布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法令,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制度。随之,民主思想更加深入人心,以至窃国大盗袁世凯也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用民主来装扮自己。中国民主在资产阶级共和制上受阻,迫使仁人志士们进行新的探索。陈独秀、李大钊开始了用无产阶级的民主理论代替资产阶级的民主学说。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民主理论开始了在中国的传播、发展和实践。

   在谈到中国历史上缺乏民主思想时必须注意的是,与民主思想极相类似的中国的民本思想。民本思想在中国有十分漫长的历史和十分深厚的基础。在孔子之前就已形成,经儒家的发扬,最终成为中国政治哲学的主流。民本思想包含着民为邦之本、民意即天意、安民并爱民、重视民意、民贵君轻等重要的社会政治观念。民本思想与民主思想相去甚远,但是,在防范权力的滥用与膨胀方面,在民主政治尚未建立时,民本思想无疑是防范权力滥用与膨胀的最有效手段;在防止专制方面,中国君主专制较少流于独裁政治,政治理论上的民本思想发挥了极其重大的作用;在民主思想的形成方面,尽管民本远离民主,但它的确是中国知识分子接受西方民主思想的桥梁。梁启超、谭嗣同、孙中山就是从民本走向民主的。民本思想在中国对于民主思想的重要意义不容低估。

二.民主是法和法治的理想

   中国传统中的“民主”不过是“为民作主”,“民众之主”而已。而作为法的理想的“民主”是由西方人创设的。古希腊人将“人民”与“权力”结合成“民主”一词,意为“人民的权力”、“多数人的统治。”

   民主,的确是诱人的字眼。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工人阶级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 恩格斯在致爱·伯恩施坦的信中写道:“照我的意见,应当这样说:无产阶级为了夺取政权也需要民主的形式”。 西方著名学者悉尼·胡克也认为,“民主的最大敌人也竟觉得不得不蛊惑性地口头表示忠于民主,这正是一个雄辩的标志,表明民主的理想对现代心灵来说本来就是觉得是有道理的,而且是有普遍的号召力的。”

   首先,民主是一定国家制度、社会成员的权利自由,以及国家公职人员的民主作风、社会普遍的民主意识的总括。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它直接表明了一定民主的本质,直接决定着一定民主的进步程度。这种民主存在于一切有政治统治的地方和历史时代。在奴隶制国家有奴隶制民主,在封建制国家有封建制民主,在资本主义国家有资本主义民主。作为政治制度的民主,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有君主制和共和制两种。君主制中包含着二元君主制和立宪君主制;共和制中包含着议会内阁制和总统制。社会主义国家作为政治制度的民主实行的是巴黎公社制度、苏维埃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作为社会成员的权利自由的民主,包括着人身权利自由、政治权利自由、经济权利自由和文化权利自由。其中,人身权利自由主要包含着生命权、健康权、安全权、人格权、住宅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以及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权;政治权利自由主要包含着知政权、从政权、参政权、议政权、督政权;经济权利自由主要包含着财产所有权、合法收入权、生产经营权;文化权利自由包含着接受教育权、科学研究权、技术发明创造权、文艺创作权和文化活动权。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作风的民主,包括国家机关和准国家机关的领导人、一般官员在公职活动中联系群众、对待群众、办事方法等的状态。它是社会民主的重要内容,标志着社会民主化的进步程度。它体现着一定国家或政府的民主状况,代表着国家或政府的民主形象,对整个社会的民主有着极其重要的制约作用。作为社会意识的民主,深藏在民众的心灵之中而又时时支配着人们的行为。在一个封建历史悠久、奴化思想深厚的国家,培养民主意识更为必要,也更为艰巨。在这样的国度很容易出现的两个极端是,或者发展为无政府主义,或者陷入专制主义。这都不是理想的境界,都会使民主遭到否定。寻求一条不偏不倚的适中之路是至关重要的民主途径。选择适中的民主之路,民众的民主意识的良性化起着极其重要作用。作为意识的民主在任何社会都是民主的最广泛、最深刻的基础和最必不可少的内容。  

   其次,民主也是对一定社会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等的总括。政治民主中包含着社会成员参与国家事务、表现政治要求、实现政治愿望等内容。经济民主要求社会各利益单元能够充分发挥其积极性、能动性,社会经济的透明度得以增强,建立起平等互利、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机制。文化民主表现为社会文化事业和文化生活能真正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形成自由、平等的学术环境和自由、民主的文化风尚,实现科学文化面前一律平等。管理民主是就管理者的管理活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相互之间的关系提出的要求。管理应是民主的需要、民主的产物。决策民主表现为领导者或民众代表根据人民的授权,通过民主的方式决策,使决策能体现最大多数人的意志,适合最大多数人的要求。监督民主是指各种监督应以民主为依归,以民主的形式,通过民主的途径进行,确保民主不被滥用。至于其他方面的民主,也是民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民主应是完备的统一整体。

   第三,民主以法定民主为基本内容,以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和监督民主为主要支柱。法定民主,是一个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民主要求的法律表现和法律确认。它以法的规定形式出现,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和权威,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任何社会成员和社会团体都有权享有法定民主权利,并不受其他任何侵犯和干涉。民主以法定民主为基本内容的同时,也以选举民主等作为主要的支柱。社会是许许多多社会成员的结合体。这种结合体的正常运作离不开这种结合体中领导者或代表人的重大作用。而领导者和代表人的产生必须要有相应的选举制度。选举的民主程度直接影响着社会的运行状况,所以选举的民主往往被视为民主的主要支柱之一。民主的另一支柱是决策的民主。决策的民主表现为依靠民主讨论、民主协商、先讨论后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方法决定事项。有了决策的民主,决策民主的享有者才能发挥自己的参与作用、聪明才智,也才能克服或减少决策的随意性,增强决策过程的透明度,调动决策参与者执行决策的积极性。民主的再一支柱即是管理民主。管理在任何社会或社会组织中是必不可少的。社会成员对国家或社会事务管理的方式不外乎三种,一是直接与其它社会成员一道进行管理,二是选举代表自己意志的代表,代表自己参与管理,三是选举出管理者,或由自己的代表选举出管理者实行管理。这三种管理方式都有一个是否民主的问题。管理的民主可以培养社会成员当家作主的基本素质,并作为民主的重要内容在民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民主还有一个重要的支柱,即监督民主。监督的民主首先表现为监督主体的民主。监督主体首先应是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甚至全体成员,其次才是专门的监督机构。监督的民主主要表现为监督过程的民主。监督过程应具有必要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并且紧紧依靠社会民众。监督的民主还表现为监督结果的民主。监督的结果应在法上具有必要的意义并为社会成员所认可,不能不了了之,不能徒具监督之表而无监督之实。

   民主并不是纯粹的理论演绎,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实践。    

   早在原始社会,人们就开始了对民主的探索。尽管那里的民主与阶级社会的民主截然有别。在那里,氏族成员对氏族事务享有同等的讨论权和表决权,氏族的重大事项都由氏族议事会集体决定。而氏族议事会则由全体成年的氏族成员组成,氏族首领由全体氏族成员推举产生,不享有任何特权,而且可以被随时撤换。这种民主是一种非政治意义、非法律意义的民主。

   奴隶制社会建立时,政治意义、法律意义上的民主随之产生。古希腊的斯巴达城邦在其寡头贵族制度中,国家机构由国王、长老会议、公民会议和监察官组成。国王在战时统率军队,拥有较大的权力;在非战时则审判有关家庭法的案件,主持某些祭典。国家最高的政治机关是长老会议,有权决定国家重大事务。长老会议由公民会议选举。公民会议则由30岁以上的男性公民组成。监察官(执政官)有5人,一年一任,由选举产生,虽然也为贵族独占,但他有权监督国王,审讯国王,纠察国王的违法行为,左右长老会议监察公民生活。在古希腊的雅典城邦,经梭伦立法之后,民众大会的作用得以加强,权力得以扩大。各个等级的公民都有权参加民众大会。民众大会有权选举官吏,决定战争与媾和等国家大事。设立400人会议作为民众大会常设机构,由雅典4个部落各选出100人组成,一二三等级的公民都可当选。它为民众大会准备议程,预审提交大会的重要决议。设立陪审法院从贵族会议中分享司法权,成为雅典的最高司法机关。每个公民都可以当选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活动。在雅典克里斯提尼立法以后,雅典民主制又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以500人会议代替以前的400人会议,由各选区在前三个等级中选出50名代表组成,它可以管理财政、外交事务,为民众大会准备议案,执行决定。而民众大会也跃升为最高政权机关,掌握最后一级的管理权。危害国家的罪犯,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决定。表决时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出应放逐的危害国家的罪犯的姓名,如果所投的票超过6000票就可能被放逐国外,10年之后才准许返回。此后,经阿非埃尔特立法改革、伯里克利制“宪”,雅典民主制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发展。所有行政官职一律对公民开放。民众大会成为最高权力机关,每隔10天召开一次,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都有权参加,在会上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公职人员,讨论对内对外政策。民众大会规范性决议成为法的主要渊源。500人会议为民众大会准备议案,执行决议,监督国家各管理部门的日常事务。陪审法院的审判人员从年满30岁的男性公民中选出,组成10个陪审庭,具体处理案件。国家对重要公职人员发放定额钱款,使贫穷的公民也可以担任国家的重要公职。 至于古罗马,罗素总结道:政治上,罗马一开始是多方面与希腊相似的城邦。在埃特鲁斯干诸王统治下的传说时期之后,继起的是一个由元老院管辖下的贵族统治阶级共和国。随着国家的扩张和地位日见重要,它被迫沿着民主方向进行政制的改革。尽管元老院还大权在握,以护民官为代表的人民大会对国事仍有了发言权。终于,执政官也可由非贵族出身的人来担任了。将近公元前2世纪末,格拉契领导的一场人民民主运动未能成功,而一连串的内战终于导致帝治。但在形式上还保留着民主制度。

   封建社会,从总体上看,实行的都是君主专制。然而,在意大利的威尼斯、热那亚和佛罗伦萨,东欧的诺夫哥罗德等城市都建立过城市贵族或上层分子所享有的共和国民主制,他们以封建社会特殊的国家形式存在于封建社会的历史之中。

   资产阶级使民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创立了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资产阶级民主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在14至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运动中的资产阶级民主思考,可以说是其发展的第一个阶段。这是一个纯粹的理论探索阶段。17、18世纪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经历了第二个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中,资产阶级不断深化民主理论并努力进行民主实践。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都是其中著名的思想家、法学家。美国独立战争及其《独立宣言》、《美国宪法》,法国大革命及其《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即《人权宣言》)都是资产阶级民主实践的产物。在19、20世纪,资产阶级的民主理论和民主实践日趋完善,构成了资产阶级民主发展的第三阶段。在资产阶级民主产生发展的同时,无产阶级民主也产生发展了起来,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创立和发展,无产阶级的民主由纯粹的理想追求转而成为现实的社会实践。

   民主的历史发展离不开法的作用,法始终把民主作为自己的崇高理想之一。法是国家意志的重要表现形式。法所体现的意志既不是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少数人的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这种整体意志、共同意志在特定历史时期也可能以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的形式出现。如果这种个别人意志、少数人意志与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相吻合,这种个别人意志、少数人意志并不是个别人的或少数人的,而是整个统治阶级意志的代表。如果这种个别人意志、少数人意志与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相左、相对立,这种个别人、少数人的意志就会遭到整个统治阶级的反对,就会为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所修正、否定或取代。严重时可能导致个别人或少数人被“推翻”,被“赶下台”,被“换马”。一般地说法不应是个别人、少数人意志的体现,即使出现了这种情形,那也只是偶然的个别现象。只有在严重的专横、专制时期,个别人意志、少数人意志才可能在较长时期内以法的形式成立。这种个别人、少数人意志主宰国家的局面,无疑是人类的悲哀,人类社会的惨祸。它历来受到文明、法制和法治的否定,受到民主的批判。即使在最黑暗的封建时代,个别人(即便是暴君)的意志、少数人的意志也难以僭取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共同意志的体现。法的本质的这一命题与民主乃“多数人的统治”的要求完全一致。这种“多数”可能是绝对多数,也可能是相对多数,但至少必须是统治者内部的多数,所以,可以说民主乃法的本质性内在要求。离开了民主,法就失去了应有的本质,法就不能成其为真正的法。从这个意义上,民主是法产生的前提、存在的依据,是法的理想与追求。    

三.法是民主的载体与准则

(一)法是民主存在的主要载体

   民主的存在必须获得法的认可和记载。从国家制度、政治制度、社会成员的权利自由等各个角度看都无不如此。没有法上的依托,民主就会漂若浮萍。

   从民主的内容看,每一种民主制度都只有经过法律化,才可能成为真正的国家制度。民主具有国家制度的形式后,才可能拥有名正言顺的社会地位并在社会中付诸实施。  

   从民主的障碍因素来看,民主从来都与专制、专横、非法相对立。如果没有法律化过程,民主就无法与专制、专横、非法相对抗,民主就可能受到它们的侵犯而萎缩,甚而丧失。

   历史反反复复地证明,每一种民主制度都有其法上的根据。没有法律根据的民主,是十分危险的民主,不仅会遭到敌对者的破坏,甚至自身也可能误入歧途,产生异化,从民主的基点出发,以背叛民主告终。法是民主正常存在、正常发展的根据。

(二)法是民主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主不仅是静止的存在,而且更是动和互动的过程。民主活动是多个人在多个方面的动或互动,这就决定了民主必须要有共同的规则。民主的共同规则是民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甚至是民主的体现,是民主本身。作为民主共同规则的,可能是一定的政策、道德、纪律,也可能是一定的法。但其中最有权威,最有强制力的无疑是法。由于人们经济利益的差异,若无共同的国家强制规则——法,人们就会各行其是,各行其利,民主就不可能存在和发展。将人们行为予以强制性规范是社会有序化生活的必须,也是维持一定民主的必然要求。  

   法之所以能作为民主的活动准则,这既是民主的要求,也是由法本身的属性和功能决定的。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权威性、国家强制性,使法的行为准则意义非比一般。它所具有的指引功能、评价功能、预测功能、教育功能、强制功能恰恰为民主活动得以正常进行所必须。因而,法就自然地成为了民主必须依赖的准则。

   法作为民主活动的准则可以起到规范民主、保障民主的重大作用。它可以避免民主的偏颇,避免对民主的破坏。即使破坏民主的事件发生了,法也能及时有效地修复民主、重建民主。

四.法治是全面实现民主的途径

(一)法治是民主程序的重要保证  

   程序对于民主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没有程序就没有民主。是否坚持程序原则,是民主与专制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在政治统治上,民主不过是依照法定程序管理国家的方式,专制不过是仅凭统治者个人或极少数人意志管理国家的方式。民主统治与专制统治的区别也在于,一个有程序并依照程序统治,一个无程序或不依程序统治。在民主的国家里,人民,至少是相对多数人掌握着国家权力,而人们中的每一个人都去直接行使权力,显然是不可能的。人们必须依靠推举、选举等方式来决定自己的领袖或代表。这个决定过程必须要有一定的先后步骤和决定方式。这种先后步骤及其相应方式就构成了所谓推举或选举的程序。再说,被推举或选举的领袖、代表如何行使被授予的权力,也要有必要的程序。这种程序是民主的保证。要切实实现民主,仅有以上两种程序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些领袖或代表随时都可能背离民众,于是又有民众对他们的监督、罢免问题,这就又产生了监督程序和罢免程序等。

   当然,程序并不保证民主不犯错误,但它可以减少错误。一旦出现了错误,如果有正常的民主程序存在,也可以使错误得以及时纠正。当然这种纠正也可能纠得不正。出现了这种情况,民主的程序可以保证它再被纠正,重复再三,直至正确为止。

   专制不需要程序。即使原本有程序,一旦专制出现,原有的程序也会遭到破坏,被废弃。

   民主必须依赖民主程序,而民主程序作为规则又必须存在于法之中,作为现实只能存在于法治之中。只有法定的民主程序才是民主必须遵循而不可擅改的程序,也才能真正地保证民主;只有通过法治,才能使法定的程序被切实实现,民主才因其程序通过法治而现实化。

(二)法治是民主过程的必要保障

   民主并不是轻而易举的小事。民主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保证过程的民主是以保证终点的民主为目的的。然而,过程太长了,民主进步太慢,民主更会受到阻碍而反复,甚至导致倒退;过程太短了,民主进步太快,虚涨的民主一旦退潮,甚至会走到民主的反面。保证过程的民主是保证民主的重要环节。

   民主的发展有其必然的过程,这是由民主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有突变的可能,但是它离不开民主发展的量的积累。至于作为权利自由的民主更是一个渐进的量的积累过程。这种量变过程就决定了民主的发展不可能有脱离量变的质变(或无量变的质变)。民主的量的积累过程就是民主发展的历史过程。再说,民主的发展如同其他上层建筑的发展一样,离不开必要的社会经济条件、文化条件。而社会的经济条件、文化条件绝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变的。因为,经济的发展有它历史的连续性和渐进性,而文化的传统也有它的历史的继承性和渐变性。没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和文化条件,就不可能有相应的民主发展。民主既要依赖必要的经济条件、文化条件,而经济条件、文化条件又不是突变的,所以民主也就必然是渐进的。  

   民主的过程性不仅体现在历史性的民主发展上,也体现在具体的民主事项中。民主有过程,保证民主的过程,也就保证了民主的起点和归宿。保证民主过程的最有效的手段无疑是法治。因为法具有其它任何社会规范都难以与之相较的稳定性、确定性、明确性、肯定性。民主的过程若能得到法治的保证,人们就可以通过法治来保证民主自始至终,防止民主的中途变调或异化。

   在强调民主的过程性时必须注意,过程不是“无程”,渐进不是“不进”。那些把过程当作“无程”的观点,实际上是民主急性病的表现。真当做“无程”对待,其结果无疑是欲速则不达。那种把渐进当做“不进”的观点,实际上是民主滞后症的反映。真当作“不进”对待,其结果无疑是阻碍民主的发展。如何保证民主发展既不过急又不过慢,更不停滞或倒退,法治对于民主过程的保障就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三)法治是民主失误的补正途径

   也许是出于对专制的深恶痛绝,人们总是尽力地歌颂和赞美民主,似乎民主就是真理,就没有失误。其实,这只是一种期望,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一种误解。民主比专制优越若干倍,甚至不可同日而语。但是,民主也会背离真理,也有失误。民主只是比专制更靠近真理,但它并不等同于真理,也不是真理的化身。人们之所以选择民主,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以民主与专制的失误概率作为依据的。因为民主比专制在概率上更容易揭示真理,更接近真理。因而在将民主与专制相比较的时候,我们必须肯定的只能是民主而不是专制。对于民主的失误,只是一个防范与修正的问题,而不是要将民主予以抛弃。

   也许是出于对畸形民主的恐惧,有的人坚决反对民主。认为民主可能导致多数人的专制。既然少数人的专制应当反对,多数人的专制也同样应当反对。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但其顾虑并非毫无道理。不管是少数人的专制还是多数人的专制都必须予以反对。民主如果出现偏差或者失误,的确有恶变为多数人专制的可能性。在民主问题上,既要反对否定民主,也要积极从制度设计与建设上防止民主的恶变。民主发生恶变往往都不是民主自身的问题,而是民主的操作失误,或者是民主的原则未被全面、准确贯彻的结果。

   民主,简单地说,就是多数人决定。这种多数人决定存在于整个社会之中就是整个社会的民主;存在于统治阶级内部就是统治阶级的民主;存在于一定社团就是社团的民主;存在于一定社区就是一定社区的民主。理论和实践都反复说明,多数人决定中还可能有多数人的错误。只要有多数人的错误存在,民主就可能背离真理,出现失误。人们不能因民主有失误而否定民主。因为多数人决定毕竟比少数人决定优越——更接近真理,更少出现错误。多数人决定中的失误,是人们获取多数人决定之“优越”的代价或风险。为了民主,人们应当承担民主也可能产生失误的代价或风险。民主比专制更有效益。人们所应考虑的,不是抛弃民主,而是尽量减少民主的代价或风险,在民主中尽可能防止和减少失误,并使失误中的民主能迷途知返。

   怎样才能使民主中失误的多数人觉醒,中止并补正失误呢?这就需要在多数人决定的同时,允许少数人不同意见的存在和不同意见的发表,允许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决定的怀疑。当拥有真理的少数人说服了多数人,或多数人赞同了少数人意见的时候,民主的失误就可以为民主所中止、纠正。在这里,如何保证对少数人意见的尊重,保证少数人意见的发表,允许少数人对既有民主决定的怀疑,就成为了关键。“多数人决定”的民主是被法确认和保护的,是由法治实现的,要尊重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允许其发表,允许其对多数人意见的怀疑,更需要有法和法治的保护。只有这样,才可能在执行多数人决定的同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等予以足够的保障。保护少数人与少数人的意见,是民主的必然要求。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民主成为多数人的专制或者专断。那种把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制视为民主内容的见解,是极其错误的,甚至是根本反动的。民主发展到现代,保护少数人,保证少数人意见的发表应当成为民主的重要内容。

   民主是“多数人决定”。多数人也许都拥有真理,但共同意志的形成过程还可能发生偏差。民主的基础是正确的,民主的决策却可能是错误的。避免民主决策的失真,必须依靠法确立一套民主的程序。这套程序中不仅应有民主决策的制作程序,而且应有民主决策失误的中止程序和纠正程序。这种中止程序和纠正程序如同制作程序一样,都需要法律化,并依法实施。程序是民主的过程与保证。凡是没有程序的民主,都不是真正的民主,而不过是徒有民主虚名的“主民”或“主明”而已,至多是一种开明的专制。

   民主是多数人决定。多数人决定有许许多多的优点,也难免有“缺点”。诸如,在民主中会有相互挈肘、议而不决、耗费时日等问题发生。这就需要运用法引导人们,协调利益,调整行为,避免民主“缺点”的产生,一旦产生了,也可以依法予以民主的解决或补救。民主的“缺点”中,有些“缺点”是实实在在的缺点,如“民主可能出现多数人的错误”。但是这种缺点是可以克服的。因为民主中对少数人的保护与尊重,就为修正多数人的错误提供了条件与可能。民主的“缺点”中,有些“缺点”则是虚假的缺点。如“民主可能成为多数人的专制”、“民主会导致议而不决”。前者可以通过保护与尊重少数人而得以避免;后者可以通过民主的根本措施——少数服从多数——而得以解决。因为,只要全面地理解和贯彻了民主,这种缺点根本就不会产生。至于片面强调民主所导致的偏颇,则可以在与法或法治的其他价值目标互动中予以调适或将其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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