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法治与法制、法治与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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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与法制不同。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制度是属于制度这个范畴。……“法治”则不一样。它是一种(仅仅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这一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来说的。……第二,作为一种治国的理论,……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要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与制度;并且特别强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要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法制的这一概念的最基本含义则与此不同,这已如前述。因此,法制与法治这两个概念,其内涵外延都不一样。第三,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有它自己的法律制度,但不一定都是实行法治。……
--李步云:《法制民主自由》,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154页。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是实质性的、根本性的:(1)法制作为法律制度是人们活动的产物,是人们在其中活动的规范体系和组织结构;法治却是一项治国原则,其中包含了人们的价值追求,包括人们的法律理想图画和对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祈求。……(2)法律是与各种政体的国家共存的: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有国家就有法制,没有法制的无政府状态实为国家的解体。但是法治作为政治原则却只有在民主制下才可以实现,或在宪政制下才能实现。少数人不受法律约束,由他们的任意或他们制定法律统治他人不会有法治。(3)法制概念强调的是实存的东西,而法治强调的是对实存的东西的完善、改造。(4)法制可以与法治结合,但却不是必然的,按法治原则组建、活动的法制与法治共存;但是违背法治原则照样可以建立法制。
--周永坤、范忠信:《法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400-401页。

     法制即一国、一地区法律制度之简称。只要有国家的存在就有法制。……法治则与一定的民主制度有直接的联系和共生性,它首先强调的是统治者要依法治理国家,反对依靠统治者的个人任性来治理国家。而这只有在民主的政治制度中才能实现。……一个社会可能有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但却没有法治、没有民主的精神。法治完全与专制、任性、特权相对立,而法制(法律制度)则并不必然意味着这种对立,它甚至可以充当专制、特权的工具。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305-306页。

     法治是一种法制模式。……
     法制并不必然是民主的,法制可以与专制相结合,成为专制统治的工具。……
法治是以民主为社会基础的法制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特征是:法律至上;保护人权和公民权,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司法独立;公民权利受到侵犯应当得到公正的救济,等等。
--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278页。

     法治并不同于法制。法治不仅指一种法律制度,而且更包含着一种价值追求。很显然,一种专制的法律制度(如封建法制)是一种法制,一种反动的法律制度(如法西斯法制)也是一种法制,但两者都不能称法治,因为它们不具有法治的那种价值。从这一角度去认识“法治”,就不会把法治看作一种单纯的“统治方法”或治国手段,而更重要的是一种包含着法律的至上性,最高权威性这样一种价值的法律制度。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245页。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制的核心是法律制度;而法治主要是治理国家的一种理论、原则和方略。有法制的国家不一定是法治国家,但是法治国家肯定是法制完备的国家。
    (二)法制不仅要求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备,也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执行,它更多是关注权力的设置和行使的民主化。
    (三)法制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而法治是作为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产物,只存在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
     法制与法治的联系主要表现在: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然要求完备法制,加强法制建设。
--卓泽渊主编:《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5月版,第146-147页。

    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在于,法治认为一个国家能否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因素,是整个法律与制度的好坏,而不是少数几个国家领导人是否贤明。人治的理论则恰好与此相反。作为一种治国的原则与方法,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要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与制度;并且特别强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要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这同那种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有法可以不依,凡事由少数领导个人说了算的人治是有原则区别的。
--李步云:《法制民主自由》,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154页。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两者的差别是巨大的,一般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人治论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法治论强调依法治理;(2)人治论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法治强调对事不对人,提供一般性规则;(3)人治论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法治论弘扬民主,保障共和国体制。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186页。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法治的优越性十分明显,一般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第一,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即人治),……就是说,依法律决策优于一人的决策,法律不受人的感情因素的影响而能作出公正的裁决。第二,法治有监督体系,能有力地防止个人专断和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已成为一条公理。第三,法治能客观地反映和作用于市场经济。因为市场经济要求主体平等、交换自由与主权明确,要求合法权利得到可靠保障,……而这些只有通过实现法治才能全面达到。第四,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没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民主就没有保障,也不能发展。……要建设……民主政治,就必然实行法治。尽管这里还有一个过程,但最终走向法治是不可避免的。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186-187页。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一般可概括为四个方面:(1)人治论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法治论强调依法治理;(2)人治论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法治论强调对事不对人,提倡一般性规则;(3)人治论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法治论弘扬民主,保障共和体制;(4)当个人与法律不一致时,法治强调“法律至上”,而人治则是个人权威至上。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245-246页。

     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
      1.在价值理念方面,法治追求民主、人权尤其是自由平等,人治则与专制、等级特权和奴役具有亲缘关系。……
      2.在法律的地位方面,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主导作用,认为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主要模式。因此,在法治社会里,法律会受尊重、遵守乃至信仰。而在人治状态下,虽然也有法律,但法律的调整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对于“人治”来说,法律是不重要的,有时是可有可无的。因此,在人治社会里,法律不受尊重、不被信仰甚至受到蔑视或厌恨。
      3.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方面,法治奉行“法律支配权力”的原则,而人治则奉行“权力支配法律”的原则。对于法治来说,通过宪政和法律限制,约束和规范权力,是其生命所在。但在“人治”看来,权力尤其是最高领导的权力,不受制于法律,不对法律负责,才符合其本质要求。
      4.在法律权威方面,法治要求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具有不可侵犯的力量。……而“人治”则往往否定法律至上,甚至以践踏法律为乐事。只要“人治”之“人”认为有必要,就可以抛开法律或置法律于不顾或冲破法律的界限,并且不受法律的制裁。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已足以使我们认识到法治与人治的不相容性或排斥性;实行法治就要摒弃人治,实行人治就会废弃法治。
--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359-360页。

    依此见解所得的结论,名位便应该轮番,同等的人交互做统治者也做被统治者,这才合乎正义。可是,这样的结论就是主张以法律为治了;建立[轮番]制度就是法律。那么,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译本),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7-168页。

     如果有人根据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指导自己的行动,他们就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或秩序能比知识更有力量,理性不应该受任何东西的束缚,它应该是万事的主宰者,如果它真的名副其实,而且本质上是自由的话。但是,现在找不到这样的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因此,我们必须作第二种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
--[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中译本),张学仁等编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7页。

     民主与法治可以被看作是克服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矛盾的两种不同的方法。国家的建立对社会来说是必要的,但是它也代表着一种威胁。法治是要约束国家的权力,而民主则是要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动员社会。
--[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中译本),潘勤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52页。

     民主本是用来支持法治的,但是它也削弱了法治。法治国里长期有效的法律是为了维护可预见性而建立的,但是它又迫使社会接受这些法律所带来的人们未预见到的、不幸的后果。
--[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中译本),潘勤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68页。

     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围,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
--《礼记·月令》

     以法制行之,如天地无私也。是以官无私论,士无私议,民无私说,皆虚其胸以听于上。
--《管子·任法》

    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
--《管子·法制》

     法制明,则民畏型;法制不明,要求民之行令也;不可得也。
--《商君书·君臣》

     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是故有君臣之义,五官之分,法制之禁。
--《商君书·君臣》

      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
--《商君书·君臣》

     明法制,去私恩。
--《韩非子·饰邪篇》

     欲天下之治,而不修为治之法,治不可致也。
--方孝孺:《逊志斋·官政》。

     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之人手足,即有能治之人,终不胜其牵挽嫌疑之顾盼……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法》

   法制禁令,王者之所不废,而非所以为治也。……夫法制繁,则巧猾之徒皆得以法为市,而虽有贤者不能自用,此国事之所以日非也。
--顾炎武:《日知录·法制》。

    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我们要求所有人都遵守革命法制。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358-359页。

    法制一词,中外古今用法不一,涵义也不尽相同,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①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②特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这种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政治联系密切,即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证,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办事,以确立一种正常的法律秩序的国家,才是真正的法制国家。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114页。
   
    法制是指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和制度。它包括全部法律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护法等方面的各项制度。
--李步云:《法制民主自由》,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141页。

    我认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
--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87页。

    法制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一定阶级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原则。
--《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11月版,第651页。

    法制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也是一个具有多样规定性的范畴。
    首先,法制是静态与动态的有机统一。从静态方面看,法制是指法律制度的结构,即:规范、制度和体系。从动态方面看,它是指法律的实现过程,即:法律调整过程及其后果--法律秩序。
    其次,法制也是实证与价值的有机统一。从实证角度上看,法制是规范和秩序体系。……进一步把握它的价值内涵,……法制还应是社会主体权利要求的物化了的制度形态。
--公丕祥主编:《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11月版,第56页。

    法制一词应从多种含义上使用,既包括法律和制度,又包括法的创制、法的实施、法的监督等一系列的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体,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249-250页。

    具体说来,法制就是法律制度,是法律所规范的制度,包括立法制度、司法制度、执法制度,当然这一切都离不开制度的表现形态--法律,法律制度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
--周永坤、范忠信:《法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400页。

     法制,即法律制度的简称。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112页。

      法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制上层建筑的各个因素所组成的系统,从其构成来看,起码包括现行法、法律实践及指导法和法律实践的法律意识。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114页。

      法制,即法律及其运行秩序的统称,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等环节。法制历来具有多样性,通常可划分为专制的法制和民主的法制两大模式。
--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278页。

      简单说法制,是指一个国家有法律和法律制度而又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的状态。
--王勇飞、王启富主编:《中国法理纵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435页。

      在法制建设上也需要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地制宜,按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制定适用本地区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3月版,第387页。

     广义的法制,通常指国家的法律制度,包括全部法律以及按照法律规定所建立的国家在各个方面的制度。
     ……从狭义上说,法制是指建立在民主和法治基础上的资本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法制。
--俞敏声主编:《中国法制化的历史进程》,安徽人民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2-3页。

     近代意义上的法制具有如下特征:1.以民主政治为其政治前提,主张实行民主、保障人格,反对专制、暴政。2.主张法律主治和法律至上,要求法律在国家、社会生活中起主导性的调整作用,并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反对各种形式的特权。4.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各种权力,尤其是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
--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362页。

      法制只服从于既正确而又简单的规则。
--[法]马布利:《马布利选集》(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3页。

     从理论上讲,法律制度(legal system)是指某主权者或权力行使者(这种权力是基本规范直接或间接赋予的)直接或间接地为一个社会制定的全部法律的总和,亦即某国或某地区法律的总体。
--[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译本),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5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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