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秩序是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社会秩序,它必须以实行法制为前提,而法律秩序的建立则是实行法制的重要体现。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9月版,第115页。 法律(和礼俗)就是某种秩序;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守法律(和礼俗)的习惯。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译本),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53-354页。 法学家们现在所称的法律秩序--即通过有系统地、有秩序地使用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制度。 --[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译本),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2页。 社会控制是需要有权力的--它需要用其他人的压力来影响人们行为的那种权力。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高度专门形成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权力或强力之上的。但是法律决不是权力,它只是把权力的行使加以组织和系统化,并使权力有效地维护和促进文明的一种东西。 --[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译本),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6页。 法律秩序是社会关系的这样一种状态,它是法律规范和法制实际实现的结果,保证社会所有成员无阻碍地享受赋予他们的权利,并且也履行他们的法律义务。 --[俄]J·T·C·雅茨:《法的一般理论--社会和哲学问题》(中译本),朱景文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03页。 秩序这一术语将被用来描述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特别是在履行其调整人类事务的任务时运用一般规则、标准和原则的法律倾向。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中译本),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06页。 法律秩序是法及其实现条件作用的结果。 --[俄]T·M·尚巴:《法律秩序与民主》,载《法学译丛》,1987年第4期,第9页。 法律秩序从法的系统的观点看是法的系统起作用的结果或者是法的系统追求的目的。 --[俄] Л·B·季乌诺娃:《谈谈把系统方法用于法的问题》,载《国外社会科学》,1987年第4期,第22页。 法律秩序是从法律的立场进行观察、从其组成部分的法律职能进行考虑、存在于特殊社会中的人、机构、关系原则和规则的总体。法律秩序和社会、政治、经济、宗教和其他的秩序并存。它被当作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有机的社会。……法律秩序也包括某种原则与规则,如行为的准则等。 --[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译本),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539页。 每一个社会秩序--法律是一个社会秩序--的作用是促使人们作某种相互行为,就是使人们不作基于这样或那样理由被认为对社会有害的某些行为,而作基于这样或那样理由被认为对社会有利的其他行为。 --[奥]汉斯·凯尔森:《国际法原理》(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页。 法律秩序,由法律确立和保护的人与人相互之间有条不紊的状态。包括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11月版,第671页。 法律秩序必须认为是社会存在的实在法,即被认为是一个具有事实性质--事实上的存在--的体质。 --[英]尼尔·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5页。 这种法律不是各种社会的普遍现象,它仅仅在非常特殊的环境中才能产生和生存,我们称其为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作为法律秩序的法律不仅具备公共性和实在性,而且具备普遍和自治性。 --[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6页。 法律秩序是一个规范体系。 --[美]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译本),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4页。 法律秩序,尤其是国家作为它的人格化的法律秩序,因而就不是一个相互对等的,如同在同一个平面上并立的诸规范体系,而是一个不同等级的诸规范的等级体系。 --[美]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译本),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1页。 “法律秩序”有着完全不同的意义。它不是指一整套逻辑上表现正确的规范,而是指实际人类行为的实际决定因素。 某些人根据某种方式行事,因为他们认为这种方式是法律命题规定的。这一事实当然是“法律秩序”产生和持续运作的根本要素。……“法律”只是一种具有实在效力的可能性而起到特定保障作用的“秩序制度”。 --[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译本),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页。 在秩序由强制力(物理的或心理的)的可能性作为外部保障时,该秩序将称法律。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诸社会领域及权力》(中译本),李强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7页。 只有国家才能够通过命令和允许的方式,“合法地”行使任何其他共同体可实施的强制力。就这种强制力的威慑力及其实施而言,完全成熟的政治共同体已经形成了一套适用特定“合法性”的决疑规则。这种规则体系构成了“法律体系”。 --[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译本),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