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管子·七臣七主》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商君书·定法篇》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性者也。 --《韩非子·难三》 法亦律也,故谓之律。 --《唐律疏义》,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页。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它通过对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孙国华主编:《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59页。 由此可见,无论中西文化在法的观念上有何差异,法都是一种由国家规定或认可的,并保障实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魏再龙著:《法学权利论》,湖北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9页。 法律定义为:社会生活上,人与人间,相互关系的规则。 --张晋藩主编:《台湾法律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页。 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及由此决定的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决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刘金国、张贵成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8页。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及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的总和。 --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4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卢云主编:《法理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5页。 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共同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总和,其目的在于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3页。 法是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具有国家意志性的、规定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规范体系。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页。 总之,就其外延来讲,法是客观法与主观法这两个方面、阶段或领域的统一。没有不表现客观法(法律规范)的主观法,也没有不包含主观法(权利、法律关系)的客观法。 --司法部法学教育司编:《司法部直属院校“八、五”期间优秀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孙国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群众出版社,1996年版,第481页。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由在一定地域内的公共权力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其实行,以求确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和发展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倪正茂著:《法哲学经纬》,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766页。 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以法律或其他法规形式表现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其目的就是通过对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通过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的发挥,确认、保证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王勇飞、王启富主编:《中国法理纵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页。 我们可以给“什么是法律”的问题作这样的表述:它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 法是体现为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 --卓泽渊主编:《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页。 法律的定义可宽可窄。狭义的定义把法律的观念限制在由国家即政府制定的正式规范及实施这些规范的机制这一范围内。例如,美国法社会学者唐纳德·布莱克(Donald Black)把法律定义为社会的控制。宽泛一些的法律定义,将“法律”这一术语用于任何由人操纵的制定规范并把这些规范适用于行为的过程,不论政府是不是参与。依照这个宽泛的定义,我们甚至可以说,一个家庭,一个学校,或一个俱乐部都有它的“法律”或“法律制度”。 --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5页。 总之,法的概念可以完整地表述为:反映社会利益的,由社会力量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米也天著:《澳门法制与大陆法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9页。 我们认为,法和法律是有区别的东西,因而,必须分别地予以定义。 法是人们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过程中长期地习惯地形成的,反映统治阶级普遍意志的,具有正当性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共同规范。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和意志为主导的,具有明确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职责关系的普遍行为规则体系。 --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1-203页。 所谓法,就是指归根到底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反映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而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规定权内容的特殊行为规范体系或制度体系。 --赵震江、付子堂著:《现代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页。 但是当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规定时,他们便只是考虑着他们自己了;如果这时形成了某种对比关系的话,那也只是某种观点之下的整个对象对于另一种观点之下的整个对象之间的关系,而全体却没有任何分裂。这时人们所规定的事情就是公共的,正如作出规定的意志是公意一样。正是这种行为,我就称之为法律。 --[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辉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版,第50页。 法的定义可表述如下: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正式确定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反映并应该保证阶级规定的,同责任统一的行为自由,从而是国家政权衡量行为合法和不合法的标准。 --[苏]C·C·阿列克谢耶夫著;《法的一般理论》(上册),丁文琪译,孙国华校,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102页。 这样的社会规范就是法律规范,即如果对它置之不理或违反时,照例就会受到拥有社会承认的、可以这样行为的特权人物或集团,以运用物质力量相威胁或事实上加以运用。 --[美]E·霍贝尔著:《原始人的法》,(中译本),严存生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5页。 法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即在一定范围内为维护所有人的利益而对个人行为规定限度的规范。 --[意]彼德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引言第4页。 法律是政府的社会控制,或者说说它是国家和公民的规范性的生活,如立法、诉讼和审判。 --[美]布莱克著:《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 法律,就其本意来讲,乃是同一个民族关于公正与正义的看法相一致的。 --[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法是在该社会中得到承认的并受到官方保护的平等和正义标准的总和,它们调节自由意志在彼此的相互关系中的对抗和协调。 --[俄]B·B·拉扎列夫主编:《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王哲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