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法律文化的十大类型: 1.地域型法律文化。 2.国度型法律文化 3.宗教型法律文化 4.历史序列型法律文化 5.法系型法律文化 6.法典型法律文化。 7.文化形态型法律文化。 8.表现及运作方式型法律文化。 9.生产形态型法律文化。 10.社会形态型法律文化。 --刘作翔著:《法律文化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11月版,第120-121页。 法律文化模式是在对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的法律文化进行比较、分类时所使用的一个范畴。 --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与方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1月版,第300页。 从古至今的各种法律文化,可以大致分成义务本位模式和权利本为模式两类。古代社会的法律文化是义务本位模式,现代社会的法律文化是权利本位模式。简要地说,以义务为法的逻辑起点和宗旨并以差别对待的原则去安排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义务本位模式;以权利为法的逻辑起点和宗旨并以平等对待(无论是实际上还是形式上)的原则去安排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权利本位模式,义务本位模式的法律文化强调的是法律的制裁机制,它着眼于如何迫使社会成员以消极的臣民意识被动地接受至上而下的单向社会控制,法律在确认臣民的有限权利时,只是为了使他们更好地履行对统治者的义务。权利本位模式的法律文化更注重法律的激励机制,它允许甚至鼓励(至少在法律规定上)人们以积极的公民意识去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用义务来源于、从属于、服务于权利的逻辑去安排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模式是法律文化的历史进步和必然规律。 --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与方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1月版,第301页。 1.法观念方面的差异:正义法和暴力法。这是法律意识层次上的差异。西方法观念的核心是正义,把法作为正义的化身,法用来限制任意暴力,用来维持公平交换,法应当符合外在的客观标准:自然法或客观法、或事物的关系或规律等等。……中国法观念文化的核心与西方恰恰相反:暴力为核心,法与暴力贯通,法是推进暴力的工具。始终未能确立限制立法权的外在标准,只要是由皇权制定的,就是法律就应当遵守。……2.客观法方面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为法律总体精神上的差异,和法律结构上的差异。法律总体精神上的差异可以归纳为理性法和意志法。……总的说来,西方法从古希腊开始就较讲科学、理性、尊重人(当然只是具有法律人格的人)所以有民主立法,……中国法则将“专制”“特权”视为天经地义之事,帝王的立法权没有任何实质性限制,为了巩固统治可以不择手段,所以随着王朝更迭和同制经验的增长,其专制程度日益提高,法网日趋缜密,对人的禁锢更加严密、有力、高效、以至无法实现自我更新。在法律结构方面,表现为私法主杆和公法主杆,“王法”和“民法”的差异。……3.运作中法律的差异,在立法方面,西方法或多或少承认民众立法,代议立法,而中国皇帝是唯一立法机关,西方长期承认“法学家法”“教授法”。……在法律实施机构方面,古希腊罗马实行分权,中世纪后期已分化出来专司司法之职的法院,现代西方无一不实行分权,司法独立。……而中国,行政官历来兼任司法官,即使中央的专指司法部门(大理院,刑部之类),其地位也只是行政机关的一个部门而已,更不用说王权集立法、行政、司法于一身。在实施过程中,西方法较早走出纠问制,采用审问制,对抗制,而中国法却长期未能迈出这一步。 --周永坤、范忠信著:《法律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148-149页。 在横向划分时,以“法统”为标准,可以将人类法律文化分为三种类型:宗教主义型、伦理主义型和现实主义型。 --武树臣等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51页。 宗教主义型法律文化的代表是古印度法律文化、阿拉伯国家的伊斯兰法律文化和中世纪欧洲教会法律文化。其主要特征是:政教合一,国家君主即是宗教领袖,教徒等于臣民,国家意志就是神祗意志,宗教教义、教条等于国家法律。 --武树臣等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51 伦理主义型法律文化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他根植于自然经济土壤上的宗法社会组织,是古代社会的基本细胞。要维护国家的安宁,必须维护宗法家族的稳定。……伦理等于法律,“礼”的作用类似于宗教教义。 --武树臣等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45页。 现实主义性法律文化既没有宗教、伦理色彩的法律文化,现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属于这一类型。其特征是以现实的社会关系为基础,其中主要包括财产关系和政治关系。…… --武树臣等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52页。 以产生、实现法律规范的基本程序和方式为标准,也可以将人类法律文化分成三种类型:成文法型、判例法型和混合法型。 --武树臣等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52页。 在此,我们将法律文化族类分类如下: 1.罗马-日耳曼法系; 2.普通法法系; 3.社会主义法系;以及 4.非西方法系。 --[美]埃尔曼著:《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等译,三联书店,1990年3月版,第29页。 所有比较都开始与分类,将经过漫长的同化和缓慢演变而产生普遍的习惯、技术与心理的过程的各种法律文化分成不同的族类是完全可行的。对法律制度的分类受到了这样一个事实的阻碍。即法律如同自然一样,很难进行绝对的和彼此排他性的分类。 --[美]埃尔曼著:《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等译,三联书店,1990年3月版,第27页。 我们可以区分外部和内部的法律文化。外部法律文化是一般人的法律文化,内部法律文化是从事专门法律任务的社会成员的法律文化。每个社会都有法律文化,但只有有法律专家的社会有内部法律文化。 --[美]弗里德曼著:《法律制度》,李琼英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223页。 传统的法律制度有独特的合法性理论,使他们与现代法律相区分。…… ……然而,现代法律把有关法律的基本假定颠倒了。法律不断在变动。 --[美]弗里德曼著:《法律制度》,李琼英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23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