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文化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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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文化的结构还可以反向作由表入里的分析。在表层结构中,存在着大量的行为规则,并直接具有法律效力。彼此分离的各种不同法律条文,必须借助司法解释和一套观念形态的法律理论才能成为规范。这些法学理论在目的性的指令上主要是历史传习而来的行为要求理论表述。凡是合乎传习观念的理论就被认为是正确的,反之就会被淘汰或扬弃。经过适者生存、顺昌逆亡的择剔过程,各种次生或继受的法学理论,达到与中国法律文化基本范畴的和谐。因此,法规通过观念而联结,观念须依原理来论证,原理保持与文化精神的一致,从各种法规中对人们行为作出的要求,归根结底受制于法律文化深层意识范畴。
--陈晓枫著:《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20页。

    中国法律文化在结构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1)表层结构,法律文化的立法和社会层面的表现形式。指法律文化借之显现的法律制度、司法机构、物质设施,法学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念。它是法律文化要求的行为准则,获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形式要素,和获得国家肯定的理论形态。
   (2)中层结构,法律文化的公理和逻辑形式。指通过人们的理念才能联接构成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法律经验和法律技术的总体特征,以及人们据之进行法律思维的、由清末传入的中国化大陆法系法学理论。它是法律文化指令的行为准则所获得的公理、正义性、逻辑论证以及具体规范在整体操作上的联结。
   (3)深层结构,法律文化所要求的行为准则的始原与核心。指从上古到现在沉淀凝结而成的法律思维模式、法律价值观念和法律文化基本范畴。它是文化指令发出的本源所在,控制着整个法律文化体系的运转。
    法律文化的三个层次,分别满足了行为指令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目的性的需要。
--陈晓枫著:《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18页。

    我们首先探析从深层到表层的运作,深层结构规定着法律文化所要求的行为目的和行为式样。但是这种要求通常并没被直接地意识到,他隐含在各种被认为合乎理性正义的法学原理中,通过人们的观念和潜意识来显现。同时这种意识将分离在不同法规中的法条联结为规范。
--陈晓枫著:《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18页。

   大体上说,一个社会的法律文化系统包含着三个文化层次。居于最高层次的观念模式和行为模式可以称之为法律文化的共设,它直接反映着该社会的终极性的法律理想与信仰。其下是理论形态的法律认知、情感和评价,它是对于法律相关的观念模式和行为模式的系统说明、解释和确证。最下面的层次是经验形态的法律认知、情感和评价,它构成了上面两个文化层次的感性经验基础。除了上述三个基本法律层次外,法律文化系统中还有一个特殊的要素群,它并不固定地隶属于任何一个文化层次,但却与任何一个层次都直接相互联系和作用,在法律文化变迁过程中,这一文化要素群具有独特的地位和功能,我们把它称之为法律文化热点。
--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与方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1月版,第294页。

    法律文化的结构指的是法律文化各要素相对稳定的排列组合关系。
--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与方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1月版,第294页。

    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表层结构,是指作为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深层结构的法律意识形态的外在化表现形态。具体讲,是指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态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及法律实施等的综合。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第236页。

    法律情感是指那些与法律现象相关联的情绪体验。
--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与方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1月版,第289页。

    法律认知的过程也就是人们了解法律内容和法律实施状况的过程,它仅限于了解,而不涉及作出情感上的反应和道德上的评价。因此,法律认知是关于各种与法律相关的社会事实的判断,他们既可能与实际情况一致,也可能不一致甚至完全相反。如果对知识一词作狭义的理解,那么,法律认知过程的结果就是获得法律知识。不过,这里所说的法律知识并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了解,也包括对所有法律现象的了解,因而,确切地说他们是关于法律的知识。
--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与方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1月版,第288页。
     
     将分散的、具体的、个别的法律观念、看法等法律意识变为一套完整的、系统的、理论化的思想体系,便是法律思想体系。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第234-235页。

    法律心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现象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形态的初级阶段。法律心理是一个民族千百年来民族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处于不同文化背景之下的各个民族,将本民族文明进步过程中所创造的法律思想和法律价值观加以积累,使某种观念在人们心理中凝聚,经过世代相传5从而取得比较稳固的地位,形成该民族一种“超稳定形态”的民族法律心理。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第231页。

    法律心理在文化上有两个特点:一是它的潜意识性,一是他的多样性。法律心理隐藏在人们的意识深处,常常表现为潜意识或无意识,只有当人们通过某种方式(语言或性为)或处理某一具体事件时,才容易暴露出来。另外,从一个社会来讲,法律心理呈现出一种多样化趋向。社会中个体的多样性决定了法律心理的多样性。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第232页。

    社会主义法律思想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深层结构的最高层次。社会主义法律思想体系是高水平的法律认识,是对社会主义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理论化、理性化、体系化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价值观的总和。它的最显著的特征是整体性。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第235页。

    社会主义法律心理是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深层结构中较深的一个层次。它主要表现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民对法律的一种心理感受和心理反映,以及长期历史积累而形成的习惯和风俗等心理文化。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第231页。

    按主体划分,法律意识有个体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在重视群体和社会法律意识的同时,更应重视公民个人的个体法律意识。个体法律意识的社会化,便成为一种社会法律意识。反过来社会法律意识又会影响公民个人的法律意识。这种社会法律意识一旦占据了统治地位,将会左右着一个社会的法律在该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和实现程度。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第234页。

    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深层结构的第二个层次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较之社会主义法律心理,从理论上讲更深化了一步。它的感性成分减少了,理性成分增加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向较高层次的社会主义法律思想体系的一个过渡。它兼具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的双重特点,是位于两者之间的一个中介环节。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第232页。

    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深层结构的第二个层次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从理论上讲更深化了一步。它的感性成分减少了,理性成分增加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向较高层次的社会主义法律思想体系的一个过渡。它兼具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的双重特点,是位于两者之间的一个中介环节。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第232

    在法律意识中,占核心地位的是法律价值观。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第233页。

    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结构,是指构成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各个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和作用形式。……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结构是一个由内隐的深层结构和外显的表层结构组成的整体性文化结构图式,也即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结构由两大部分内容构成:其一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深层结构;其二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表层结构。每个结构又由若干层次组成。它们之间构成一个系统,一个整体,并且相互之间发生影响,发生作用,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第230页。

    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深层结构,就是指构成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两大内容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态的总和。……
    作为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深层结构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一是法律心理;而是法律意识;三是法律思想体系。……
    从法律心理到法律意识,再到法律思想体系,是一个由法律感性认识到法律理性认识的渐进过程,他们一层比一层显像化、理性化,逐渐趋于成熟化。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第230页。

    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表层结构由以下几个层次: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制度;三是法律组织机构;四是法律设施。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第236页。

   法律思维活动通过三个渠道将“法统”与“法体”联系起来。(1)“法统”经过初步社会化产生半抽象半具体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他们又进一步社会化形成具体的法律观点、法律愿望,这些因其各自利益不同而大异其旨的观点、要求,经社会权威机构(及国家)的选择、损益、协调之后,加工成权威性的意志,并通过立法程序产生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2)立法技术保障使社会权威性的意志准确无误地演变成法律规范,司法技术又保障这些法律规范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发挥切实的指导作用;(3)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以及原有法律的实施效果作出评判,从而产生新的法律观点和要求。这样灵活多变的法律思维活动就把稳定的“法统”和“法体”统一起来。
--武树臣等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41页。

    法律思维活动的产物便是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观点、法律理论、法律要求等,还有法律技术。
--武树臣等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40页。

   “法律文化”分内核和外壳两部分。“法律文化”的内核是支配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这里称之为“法统”;外壳指该价值基础社会化的过程,其中包括立法、司法的基本方式,即所谓“法体”。“法统”和“法体”之间有一个沟通两者的渠道,即法律思维活动。一个民族或国家的“法统”和“法体”是长期形成的,因而也是相对稳定的,而法律思维活动则是相对活跃、变动的,由“法统”经法律思维活动再到“法体”的静与动的统一,便构成了整体的法律实践活动。
--武树臣等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35页。

     我们认为法律文化的结构是多元结构,主要包括三个层次:(1)客观法,即有形的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及法律技术层次。……(2)法律意识或观念形态的法文化。观念形态的法文化是客观法文化的萌芽及其观念化。……(3)运转中的法,或法律的手、脚、牙齿及其活动方式,包括法律的组织、设施、运转方式。这个层次包括法律在社会中生存的方式及法律对社会进行调整的方式,主要是:立法机关的组织形式及其活动方式,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人员在社会中的地位,活动方式;执法和司法组织的职权,在社会中的地位及其活动方式,这即法的生成方式和控制方式。
--周永坤、范忠信著:《法律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142页。

   “法律文化”的内核是支配社会的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即“法统”。就性质而言,它与在社会中局支配地位的一般价值观念并无不同。在社会中,居支配地位的一般价值观念指导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法统”则是一般价值观念在法律实践领域(主要包括立法、司法和对法这一社会现象的思维认识活动)这一特殊社会实践场合的反映。
--武树臣等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35页。

   “法律文化”的外壳“法体”,是“法统”社会化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体”的内容是立法、司法实践活动的基本工作程序或方法。其实质是,在社会中居于支配地位的社会集团或阶级采取什么样的工作程序或方法,将自己符合“法统”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赋予法律规范的形式,又通过什么样的工作程序或方法,将这些法律规范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加以推行。
--武树臣等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39页。

    法律态度,是人们对法律的看法。在法价值观众,法律态度直接表示了人们对法律的评价,构成了法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版,第4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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