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法律文化 (一)法律文化概念、特征 法律文化不同于文学、艺术、美学等类型的文化,法律文化是一种用来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调整性文化,它承担着特定的政治使命和政治目的。 --刘作翔著:《法律文化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11月版,第103页。 法律文化的实用性,主要表现为法律文化是一种能够带来实际社会效果的调整性文化。法律文化具有实际的应用价值,它可以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进行现实的调控,这种调控机制是其他社会调控机制和手段所不能比拟的。 --刘作翔著:《法律文化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11月版,第108页。 法律文化产生于实践,同样,它也作用于实践,作为人类实践经验中产生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它不单只停留在法律性文件之中,更重要的是它体现在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等现实的实践活动之中;法律组织机构以及设施等,都是为社会实践需要而产生,并在社会实践中发挥其作用;法律文化中的法律意识形态,体现和渗透在法律实践的活动和环节之中,并受其实践的检验。所有这些,都要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变化而变化。 --刘作翔著:《法律文化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11月版,第108页。 人类在自身的发展中创造了法律文化,并且在长期的历史进步过程中发展了法律文化,使之不断丰富、繁荣。法律文化不是一代人所创造的精神财富,而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文化不断积累的过程。 --刘作翔著:《法律文化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11月版,第109页。 人类文化正是在互相吸收、互相包容、互相渗透中,吸取精华,剔除糟粕,不断得到繁荣与发展。法律文化也是如此。一个民族在自身现代化过程中,既应保持法律文化的历史连续性、民族性,也应对外开放,加强法律文化的交流,吸收世界上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为我所用,以保证现代化的顺利发展。 --刘作翔著:《法律文化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11月版,第114页。 法律文化总是在具体的民族中产生和发展。离开具体的民族环境或条件,法律文化便不能产生。从这一点讲,法律文化是民族的,是绵延千百年的民族传统文化在法这种社会文化现象上的反映和折射。 --刘作翔著:《法律文化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11月版,第110页。 法律文化同其他文化一样,都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物质生产条件决定的。一般地讲,有什么样的法律文化。这一点尤其表现在法律文化的阶级形态上或社会形态上。法律文化的物质依附性,从较深层的含义上讲,来源于人类对其在发展进程中同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逐步总结和积累,来源于人类实践的经验总结和体验。 --刘作翔著:《法律文化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11月版,第102页。 普遍适用性也是法律文化区别于其它文化的一个较明显的特征。从法律文化的构成内容看,法律文化中的主体成分是法律,而法律又表现为一系列的规范体系和制度体系。这种规范体系和制度体系既是一个社会中对社会全体成员提供一套普遍适用的价值规范标准和行为准则,也是构筑一个社会的法律秩序的有机构成内容。法律的“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效力是其他任何文化体系所不具有的属性特征。 --刘作翔著:《法律文化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11月版,第105页。 总之,法律文化在指令意义上归属观念范畴。它通过评判,选择和制约作用,引导法律制度的创制和运作,影响法律思维的进行,控制法律的实施。人们观念上固有的“天经地义”“理应如此”“正当理由”,指导着一切有关的法律的活动(包括实际和思维),使其在总的结果上呈现出民族文化的特征。 --陈晓枫著:《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17页。 法律文化是法律生活中群体性的观念模式与行为模式的总称。 --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与方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1月版,第285页。 法律文化是由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和法律评价三种要素所组成的,当他们仅仅存在于人们意识中时,就是所谓的观念模式,当他们表现于群体的现实活动中时,就是所谓的行为模式。 --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与方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1月版,第287页。 “中国法律文化”这一概念,有四个层次的内容: (1)法律文化是历史过程的沉淀和凝结。…… (2)法律文化直接把法律制度的整体,作为评判和选择的对象。…… (3)法律制度通过法律思想的评判和法律实施活动,对社会行为发挥实际调节作用,构成行为模式。…… (4)所有的现实行为有效实现,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指令作用。…… --陈晓枫著:《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13-16页。 法律文化,是一定民族从历史传习中获得的、要求个体案特定模式进行法律实践和法律思维的指令系统。 --陈晓枫著:《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13页。 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是人类历史发展中迄今为止法律文化的最高历史发展阶段,是一种最先进的法律文化历史形态,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构成部分。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第227页。 法律文化就其实质来讲是一种精神财富。这种精神财富不只表现为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思想体系等内隐性的观念形态,它也表现为人类在漫长的法律文明进步过程中所创造的法律、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等外显性的制度化形态。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第229页。 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是人类在漫长的文明进步过程中从事法律实践活动所创造的智慧结晶和精神财富,是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现象存在与发展的文化基础。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第228页。 从法律文化的内容分析,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上层建筑的总称。法律文化就是法律上层建筑。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第228-229页。 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表明了社会主义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功能和程度。表明了社会主义社会法律意识形态发展的水平。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第229页。 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社会主义法律上层建筑的总称,是社会主义文化整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主要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态及其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及法律设施等的综合。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第228页。 “法律文化”虽然是统一完整的一种文化成果,但是为了研究上的方便,可以将它划分成四个主要方面:(1)法律思想,……(2)法律规范。……(3)法律设施。……(4)法律艺术(法律技术)。…… --武树臣等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34页。 法律文化是人类法律实践中创造的文化,包括法律规范、原则、法律意识、法律组织和实施、法律运作过程和方式、法学教学和研究。 --周永坤、范忠信著:《法律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140页。 我想这样界定“法律文化”: 首先,“法律文化”是支配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这个价值基础被社会化的运行状态。…… 其次,“法律文化”作为客观存在的物,表现为法律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果。它标志着人类实现有利于自身生存发展的特殊社会秩序的能力,和对社会生活进行有目的地设计、控制、引导的水平。…… 第三,“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主观的观念形态,是与宏观、综合、系统的研究方法紧密联系的。其主要特点是,把人类的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思维-视为统一的整体或过程来把握和分析的,其目的在于探讨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状态、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性。 --武树臣等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32-34页。 因此,从某种角度而言,“法律文化”所涉及的主要内容有两个:一是法律实践活动的精神内核,而是这个内核的“外化”过程或方式。 --武树臣等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33页。 着眼于立场和方法的“法律文化”概念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法律被认为是人生活于其中的人造世界的一部份,它不但能够被用来解决“问题”同时也可以传达意义。由此,把法律简单归结为解决纠纷的手段和技术就是不可取的乐。法律也是符号,它在任何时候都体现价值,都与目的相关,在这样的意义上,单纯功能主义的立场可以被认为是反文化的。 …… 还可以有“法律文化”立场引出的一个结论是,对法律的文化诠释必定要超越各种孤立的和机械的法律观,也一定要反对各种狭隘的种族中心主义的法律观。换句话说,它一方面要强调法律与其他社会的文化现象之间的关联性,强调这种关联的复杂性和互动关系,另一方面还要求研究者在尽量保持视野开放的同时,对自己所处的“位置”不断进行反省。事实上,这里所阐说的“法律文化”观本身即是一件可以注意和应当省察的事情。 --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10月版,第4-5页。 我们认为法律文化具有三大特征:(1)法律文化具有文明性。……法律文化是文明社会特有的现象,弱肉强食的社会不存在法律。所以,法律文化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标志,法律文化本身就是文明的组成部分,又是推进文明的工具。(2)强制控制性。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文化不同于改造大自然的成果的文明形态,例如科学技术;它是人类改造自身的产物,这就决定了它追求的是“正义”,而不是“真”。这就是法律文化具有多样性。……第二层含义是法律文化具有工具性,它是人类合作、发展、组建社会使之合理化、对非正常行为予以强制的社会控制的工具。……(3)法律文化具有技术性。法律文化属“社会性文化”但又与其他这类文化例如文字、艺术、美术等不同,它具有浓厚的技术性色彩:因为法律的社会控制不是纯暴力控制,而是“合理的”控制,她涉及人的社会地位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分配,社会结构的筹划,运作方式的选择。 --周永坤、范忠信著:《法律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143页。 因此,就研究方法而言,“法律文化”与其他法学学科不同,它主要关心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总体性宏观性的特征。这种特征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实践活动的总体精神,它决定着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容、实质和发展方向,这里姑且称之为“法统”;而是法律实践活动的宏观样式,即创制和实现法律规范的基本工作程序和方式,这里姑且称之为“法体”。 --武树臣等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34页。 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77页。 而且不同的法律文化之间也并非毫不相干,它们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联系,并具有共同的内在特征。 (一)法律文化具有独特的民族性。…… (二)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时代性。…… (三)法律文化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四)法律文化具有相互的兼容性。…… --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78-79页。 然而,无论是在初民社会还是在发达社会里,法律文化都是传递行为传统的重要工具。 --[美]埃尔曼著:《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等译,三联书店,1990年3月版,第20页。 如果这些便是法律文化研究所试图回答的问题,那么很明显,法律文化与政治文化的概念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研究政治文化的学者从文化的许多含义中选择了个人或集团的心理倾向作为对象。对政治制度及其机构的态度被归为认识的、情感的和评价的或标准的等方面;它们限定了政治行为发生于其中的种种情况。……用政治文化把个人观念中的变化与政治机构发挥其效用的方式联系起来,人们可以弥补对政治环境中个人的研究与整个政治制度的研究之间的裂痕。 法律文化也可以起到这样一个纽带作用。……对于具体法律机构的喜欢或厌恶总是与培育出这种法律制度的传统和文化相连系。 从这个角度看,无论是政治文化还是法律文化都应被视作他们文化环境中的次级制度(subsystems)。 --[美]埃尔曼著:《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等译,三联书店,1990年3月版,第22页。 随着整个这个时代的结束和社会变迁,法律所涉及到的人类事物变的逐渐广泛起来了。在通过社会制度显示出的漫长演变过程中,法律制度逐步克服其分散性,直到这个发展阶段的末尾,统一,一致与普遍被看成是近代法律文化的典型特征。 --[美]埃尔曼著:《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等译,三联书店,1990年3月版,第9页。 法律文化一词泛指一些有关的现象。首先,它是指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了解、态度和举动模式。……一种特别重要的集团法律文化是法律专业人员的法律文化,即律师、法官和其它在法律制度的神奇圈子里的工作者的价值观念、思想意识和原则。…… --[美]弗里德曼著:《法律制度》,李琼英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22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