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法理学与其它法学学科的关系

前篇文章

[返回目录]

下篇文章

……法理学之所以称为法理学,是指它侧重对法律现象的理论研究,而不主要关注法律的具体运用;是指它从理论的角度为整个法学对法律的认识提供理论手段。… …法理学要总结、指导应用法学,总结、指导法律实践,并不等于它可以代替应用法学而全面直接的进入法律实践。… …远离应用法学和法律实践的法理学,必然是枯燥的、缺乏生命力的法理学,法理学只有建立在应用法学和法律实践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拥有永恒的生命力。
——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第2--3页。

法理学的研究与具体部门法学的研究是有区别的,它只抽象出一般原理,而将具体的原理原则留给部门法学。… …部门法学的深入研究也推动了法理学的发展,法理学的许多概念和范畴是直接从部门法学来的。
——王果纯著:《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9月第1版,第3--4页。

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法理学为各部门法学 提供基本原理,各部门法律制度原理是以法理学的原理为基础的,法理学帮助人们从总体上把握部门法的具体规范和制度,所以说法理学又是部门法学的入门向导。
 ——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第16页。

法理学作为法学体系中的基础理论学科,对整个法学体系中其他所有分支学科具有指导作用。… …如此循环往复,使法学学科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求得整个社会主义法学的繁荣。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第23页。

在整个法学体系中,法理学居于一种非常独特的地位。… …强化法理学的基础地位,深化法理学的研究,对于建立一国法学体系是至关重要的。
… …
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反过来对于法理学自身的发展也同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法理学若不与法律史、国内部门法学结合,很可能会陷入空泛和滥说无根的窘境,也不能起到前导学科的作用,不能对法学其他学科予以理论上的指导。
 ——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第9--10页。

法理学与法学体系中的其他学科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是法学各分支学科的理论基础,它对法学各分支学科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它在我国的法学体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张贵成,刘金国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8月第1版,第11--12页。

法理学是部门法学的入门向导和总体概括。部门法学所要研究的是个别法和具体法,法理学所要研究的是一般法和抽象法。… …法理学的任务就是为进一步研究具体法提供一般原理和方法。
……法理学作为一般法学,它的来源又离不开部门法学。… …部门法学理论是否有深度,最终还要以它能抽象和概括出多少具有普遍意义的的具有法理学属性的理论作为检验尺度,所以部门法学的理论化,最终仍要归到对法理学的贡献上来。
 ——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第1版,第10页。

法理学在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正如马克思主义是其他社会科学的理论基础一样,它是其他法理学科的基础。… …因此,法理学是高于并指导部门法学,以及为法的运作实践、研究实践提供理论指导的学科,掌握法理学就可以借此打开部门法学之门。
 ——王晓玲主编:《法理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版,第9页。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和理论指导的地位。… …因此,法理学既是法学的入门,又是法学的深化。它是各个部门法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综合和抽象,它不能脱离各个部门法以及立法、司法工作的实践。同时它又从法的普遍性高度建立法的观念,用带有普遍意义的法的理论,统帅和指导法制建设和各个部门法学的研究。
——孔庆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山东大学出版社,1990年5月第1版,第16-17页。

由于法理学是研究各法学分支共同性问题的,这些问题往往带有方针性、战略性、方法论的性质,所以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占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法理学对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研究,具有方法论的意义,并且是学习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准备或入门“向导”。法理学要紧密联系法律现实,就必须经常从部门法学获得营养。…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法理学应该从部门法学和法律史学中,概括出一般的原理,然后推动整个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第1版,第12--14页。

前篇文章

[返回目录]

下篇文章
[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