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产生方法不同… 二、效力不同…… 三、对象不同…… 四、内容不同…… 五、关系不同…… ——蔡荫恩:《法学绪论》,三民书局印行,第35页。
但二者又有所不同。在一般情况下,宗教教义假诸神意而创立,通过传教以及其他方式使人们对他信仰或产生某种畏惧心理,从而保证它的遵守。其效力通常只约束本教教徒,对于非教徒则无约束力。 ——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2页。 第一,产生的方式不同。 第二,实现的方式不同。 第三,制裁的程序不同。 第四,作用的范围不同。 第五,规范的形式不同。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57-458页。 1.法律与宗教教规产生的方式不同。…… 2.法律与宗教教规适用的范围不同。…… 3.法律与宗教教规的内容不同。…… 4.法律与宗教教规的实施保障不同。…… ——卓泽渊主编:《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页。 其一,宗教和法律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 其二,宗教与法律的产生方式不同。…… 其三,宗教与法律的调控范围和作用不同。…… 其四,宗教与法律的调整方式和实现的方式不同。…… 其五,宗教与法律制裁的程序不同。…… 其六,宗教与法律的形式不同。…… ——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9-321页。 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对立在东方文化中间表现得最为明显,在那里,宗教基本上是神秘的和个人的,而官方的法律组织(也许部分是由于其宗教的这一特点)倾向于过分的形式主义和刻板。但是,即使在宗教基本是法律的和社会的,如希伯来和穆斯林文化中,在文化的神意启示方面和教会组织方面,以及文化的神秘性与合理性之间,也存在种种对立。 ……我们还是无法否认保持法律与宗教之间这些对立的重要性。事实上,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对立也是它们各自内部的对立——其组织方面与其精神方面的对立:在法律里面,是正义与仁慈之间的对立,一般规则与它在特殊案件中的适用之间的对立,以及法律合理的、功利的方面与其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的更具神秘色彩的方面之间的对立;在宗教里面,是教会体制与精神自由之间的对立,是有组织的宗教与人自由悟道传道之间的对立。 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对立有助于保证它们各自免遭另一方的吞并。宗教,因为立足于法律之外,有助于法律不被神化;……法律依靠其事俗性和它对宗教的不干涉政策,使宗教得按自己的方式自由发展,并且帮助它绵于律法化和最终走上僵化;……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52、156、15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