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法与宗教 (一)宗教的概念 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祖的一种虚幻的、歪曲的反映。有时宗教还兼指与宗教意识相适应的仪式、组织和规范。 ——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1页。
宗教是对某种超自然的神秘力量的信仰和崇拜。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55页。 宗教是社会意识形态的一种表现形式,是由社会存在所决定,并和其他意识形态一样,对社会存在产生影响。 ——卓泽渊主编:《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页。 宗教泛指信奉超自然的神灵的意识形态,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中的一种虚幻、歪曲的反映。 ——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5页。 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在进行立法、判决、执法和立约的活生生的人。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它是对人生的终极意义和目标表现出共同关切的活生生的人。它是对各种超验价值之共有的直觉与献身。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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