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产生方法不同。…… 2、作用不同。…… 3、制裁不同。…… 4、内容不同。…… ——蔡荫恩:《法学绪论》,三民书局印行,第38页。 社会主义法与共产主义道德的区别。…… 一、两者体现的意志和保证的手段不同。…… 二、两者确定性的程度和表现的形式不同。…… 三、两者对人的要求的着眼点不同。…… 四、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完全相同。…… 五、两者的生效时间和反映社会生活的速度不同。…… 六、两者的历史命运不同。…… ——孙国华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86-289页。 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二,二者存在的历史阶段不同。…… 第三,二者形成的条件不同。…… 第四,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第五,二者规范的内容不同。…… 第六,规范的结构不同。…… 第七,二者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 第八,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 ——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0-71页。 坎特诺维茨在其《法律的定义》一书中……论述了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的区别。……法律指示外部行为,道德指示内部行为。…… 坎特诺维茨还批评了俄国法学家特拉日茨基(C.Petrazycki,1867—1931)提出、许多法学家赞同的一种理论。这种理论认为,法律和道德的区别在于:法律中有“命令 ——归属”两面性,而道德仅有“纯命令”一面性,即法律再感有权利和义务,而道德中只有义务。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97、399页。 凯尔逊指出,……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不在于两种秩序所命令或禁止之事,而在于它们命令或禁止一个特殊的人类行为的方式。我们只有把法律看作试图通过把社会的有组织的压迫行为归于一个相反行为,以产生出一个特殊的人类行为的强制秩序,即规范秩序,才能基本上把法律同道德分开。而道德是一个没有规定这种制裁的社会秩序,即一个其制裁仅仅表现为对符合道德的行为的赞许和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的非难中的秩序。 ——H.Kelsen,Essays in Legal and Moral Philosophy(ed.by Weinberger),p.87.转引自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2页。 在罗马法中存在“自体恶”(malainse)与“禁止恶”(mala prohibita)之别。自体恶是指某些不法行为本身即具恶性,此等恶性系与生俱来的,而不得法律之规定,即已存在于行为之本质中。相对地,另一些不法行为的恶性系源自法律的禁止规定,而非行为与生俱来的或行为本身具有的。因此,有些不法行为,尽管法律对于它不加规定,但根据伦理道德的观点,依然是应予非难的行为。相反地,有些不法行为在伦理道德上是无关紧要的,它之所以成为禁止的不法行为,纯系因法律的规定。 ——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340页。 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第一,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 第二,表现形式不同。…… 第三,体系和结构不同。…… 第四,作用范围不同。…… 第五,义务特点不同。…… 第六,制裁方式不同。……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51-452页。 道德和法律却有这根本区别。 1、道德和法律产生的背景不同。 2、道德和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 3、道德和法律的内容不同。 4、道德和法律的实施方式不同。 5、违犯道德和法律所以、产生的后果不同。 ——卓泽渊主编:《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0-3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