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职能的概念 什么是国家职能?国家职能就是与国家根本任务相适应的国家活动的基本方向和最主要方面。它所回答的问题,是国家活动的总的方向以及国家的使命和目的问题。 --赵宝煦主编:《政治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10月版,第59页。 国家职能,一般可分为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职能是主要的,对外职能是对内职能的延续。国家的对内职能,执行着统治阶级的路线和政策;国家的对外职能,在与其它国家的相互关系上、在国际事务中,执行着哪个阶级的外交路线和对外政策。在国家的对内、对外职能中,因为一个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只有首先在国内加强统治,巩固自己的地位,才能有力量开展对外活动,顺利地实行国家的对外职能。 --赵宝煦主编:《政治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10月版,第60页。 国家职能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一般说来对内职能是主要的,对外职能是对内职能的延续。…… 国家的对内职能有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职能。……经济职能是每个国家都具有的重要职能,一个国家之所以具有经济职能,是因为国家是政治上层建筑的核心部分。它由经济基础决定,反过来对经济基础起着巨大的作用。 --丘晓主编:《政治学原理》,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年12月版,第97-98页。 国家职能就是由国家本质所决定的与国家根本任务相应的国家活动的总方向和主要方面。 --丘晓主编:《政治学原理》,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年12月版,第97页。 国家职能是指国家活动的基本方向,是国家实现统治阶级意志,维护阶级利益的基本活动,它要回答的是国家使命和目的问题。 --王松主编:《政治学基础理论》上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45页。
国家职能是由国家本质决定的,它是国家本质的外部表现,……国家职能分为对内职能和对外职能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的职能又是相互联系的,它服从于共同目的,反映同一阶级的利益和意志。比较来说,对内职能是主要的,但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对外职能也可能上升为主要的职能。 --王松主编:《政治学基础理论》上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45页。 国家的职能是指国家为实现其基本目的和根本任务而具有的社会功能,它表示国家活动的基本方向,是国家权力的内在表现。国家的职能也就是国家的社会作用,国家的阶级实质通过国家的职能最集中地表现出来。 --马润青主编:《政治学导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3月版,第53页。 一般说来,国家职能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 第一,阶级压迫的职能。这一职能主要是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维护统治阶级在经济上、政治上、思想上的统治地位,使统治阶级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二,社会管理职能。……这里社会管理专指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管理。一切国家都是有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的职能,只是不同国家社会管理的性质和程度不所不同。…… 第三,国家的对外职能。这种职能主要是指防御外来的侵犯和颠覆活动,保证本国利益不受侵犯,协调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马润青主编:《政治学导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3月版,第53页。 狄骥从法律的角度看国家的职能,认为国家职能有三:维持本身的存在、执行法律、促进文化。……我们认为,现实生活中的国家上述几种职能都存在,只是比例不同而已。所以国家的职能包括阶级统治和管理社会两方面,作为良好的国家,对各阶级成员应当一视同仁,它应代表整个。 --周永坤、范忠信:《法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199页。 (2)国家的基本职能
国家职能包括对内职能和对外职能两个基本方面。对内职能是主要的,对外职能是对内职能的延续。……国家的对内职能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压迫敌对阶级和敌对分子,一个是管理社会。任何国家除了压迫的职能外,都有管理职能。……国家的对外职能是防御外来侵略,保卫本国安全。 --阎铁力、沈火林:《政治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140-141页。 国家的目的不外下列三项;第一是对外保护国民的安全;第二是对内维持社会的秩序;第三就是“文化的目的”。所谓文化的目的,约言之,不外促进人民的道德、知识与物质幸福的发展。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55页。 规范的和建设的法律规则的规定和公布,这就是我们称之为成文的法律或实在的法律的对象。无可置辩,这是在年代次序上最后出现的国家职能。国家的这种职能在事实上是假定要有一种十分进步的文明程度。今天在现代的大国中,它如果不成为范围最广的职能,至少也成为最重要的职能,因为一切其他的职能都是从它产生的。 --[法]里昂·狄骥:《宪法论》,《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中译本),张学仁等编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620页。 现代的学者一般把国家的目的分为三种。……(1)维持本身的存在;(2)执行法律;(3)促进文化,即发展公共福利、精神与道德的文明。 我们如果深入事物的实质,则国家指定的这三个目的可以归结为实现法的唯一目的。……我们说国家必须确保它本身的存在,并且说国家必须致力于社会联带关系而合作,因此也是为促使产生这种联带关系的法而努力。 --[法]里昂·狄骥:《宪法论》,《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中译本),张学仁等编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637-638页。 “国家”的基本功能是:法律的制定(立法功能);保护个人和公共秩序(警察);对已授予的权利之保护(司法行政);卫生、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文化利益(行政的各个部门),以及有组织地抵御外部侵略(军事行政)。 --[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译本),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