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圣作治,建定法度,显箸纲纪,光施文惠,明以义理。 --《史记·秦始皇本纪六》,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49页。 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于人心,此治之要也。 --刘安:《淮南子》卷九,诸子集成本,第141页。 古礼三百,威仪三千,刑亦正刑三百,科条三千,出于礼,入于刑,礼之所出,刑之所取,故其多少同一数也。 --王充:《论衡》卷十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98页。 圣人之治不恃期民畏吾之法,而恃其畏乎名;不恃其畏乎名,而恃其畏乎义。 --方孝孺:《逊志斋集》卷三,四部备要本。 公理者,唐虞之代君民共有之权衡也。民宅于器曰公器,器舟于法曰公法,法权于心曰公心,心万于理曰公理。 --《唐才常集》,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68页。 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有两个层次:一是在法深层的正义。在这一层次上,正义乃是实在法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它表现为法律应努力追求的某种完美的目标、道德价值或理想的宇宙秩序。二是意味着一套特定的公正的法律规范和原则,它给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或标准,当人们的行为符合这种模式的时候便是正义,不遵从这种标准便是邪恶的。 --章若龙、李积桓主编:《新编法理学》,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226页。 正义对法律进化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正义作为法律的最高目的、作为区别良法恶法的标准,始终是法律进化的精神驱力。任何实在法律制度都或多或少、至少统治者在口头上承认正义为其目标。不管统治者愿意不愿意,正义作为社会价值,始终是衡量法律良恶的标准。…… 另一方面,法律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正义的最低要求是限制任意暴力,他的实现离不开规范,尤其离不开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法律。 --周永坤、范忠信:《法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67-68页。 正义,作为一种社会观念和社会准则,在社会意识中十分广泛而深刻,一直引导着法律的发展。……每一时代的一定正义观念都在社会观念的角度引导着法律的发展,制约着法律的发展,体现在法律制度之中。成为法律发展变化的灵魂和精神,……在法律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人们对各种特定行为的调整方式都必然地受制于人们的正义观念。人们对调整行为的正义评价,直接影响着法律对它的肯定或否定,保护或制裁。一定正义观念是一定时代法律的基本的思想基础和精神内核,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并主导着法律的状况。 --卓泽渊:《法律价值》,重庆大学出版社,1994年9月版,第361-362页。 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决定着统治阶级的正义观,法是体现和实现统治阶级正义观的重要手段。统治阶级的正义观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之后,……就具有了一种道德上的权威性,使法能更好地在实际生活中贯彻执行。统治阶级的正义观是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法的内容中的重要组成因素。法是上层建筑中法律制度的范畴,它不仅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正义观,而且与统治阶级的正义观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相互补充。 --孙国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律理学研究》,群众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326页。 具体来说,这种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1)正义是实在法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它表现为以正义的要求作为其追求目标,并将其确定为一套可操作的行为准则,给人们提供行为模式和标准;(2)法律通过和平和公正解决冲突的规定和程序来保障正义原则的实现。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112页。 正义不是法的产物,恰恰相反,法是正义的产物。…… 没有法,正义同样存在。但是,没有体现在法中的正义同法的正义又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 法是正义得到实现的保证。 --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272-274页。 而正义与法律之间关系又如何?……事之所当为而为者,为合法。事之所不当为而为者,为不合法。是法律之本身,亦有正义存乎其中。则法律固不能脱离正义,并须以正义为建筑之基础也。 --李肇伟:《法理学》,(台湾)作者自刊,1979年版,第33页。 正义的理想,是法律秩序所由存立的基础,法律秩序端在奉行此一理想。法律秩序,决不是个人籍以达成特定的目的之一种手段,乃是为着实现社会生活之正义而存在。……在某一地域或某一时代,往往有不合正义的实证法之存在,这是事实,而这种事实,在人性进化的过程中,乃属无法避免之事。待人类恶生渐蚀,善性弥彰,实证法便会与正义日相接近,这就是法律的进化。 --梅仲协:《法学绪论》,(台湾)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5年版,第66-67页。 法律之目的,在于正义之执行,即个人在社会之所应取而取,所应兴而兴者,皆为法律所规定也。正义之观念常因时与地之关系而不同,故法律亦随各时代之正义感而变迁。执行正义固多由法律行之。 --何任清:《法学通论》,(台湾)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0页。 而衡量什么算自然法权和什么又不算自然法权的标准,则是法权本身最抽象的表现,即公平。于是,从此以后,在法学家和盲目想念他们的人们眼中,法权的发展只在于力求使获得法律表现的人类生活条件愈益接近于公平理想,即接近于永恒公平。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9页。 法是正义与非正义事物之间的界限,是自然与一切最原始的和最古老的事物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它们与自然的标准相符并构成了对邪恶予以惩罚,对善良予以捍卫和保护的那些人类法。 --[古罗马]西塞罗:《法律篇》,《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中译本),张学仁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78页。 两方的条约只限于防止并处自己的人员(在进行贸易时)发生有害于对方人员的行为,两方对于对方人员的道德品质都不用操心,条约中也无须保证所有参加贸易业务的人们全都不发生有违正义(非法)或其它恶劣行为。可是,凡订有良法而有志于实行善政的城帮就得操心全帮人民生活中的一切善德和恶行。……法律只是“人们互不侵害对方权利的(临时)保证”而已--,而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帮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译本),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38页。 相应于城帮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乎正义。这里,只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宪法)制订的;既然如此,那么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订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订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译本),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48页。 一部正义的法律是对相同的情形一视同仁的法律;而一部非正义的法律则在连某种似乎可能的根据都没有的情形下就不公平地分配权利与义务。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中译本),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55页。 由于正义概念关系到权利、要求和义务,所以它与法律概念有着紧密的联系。社会正义观的改进和变化,常常是法律改革的先兆。当十八世纪的欧洲普遍得出这个结论--使用严刑迫使人们供认所被指控的罪行是非正义的--的时候,人们便发起了一场运动,要求通过一个赋予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的法律,这场运动最终获得了成功。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中译本),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58页。 正义一直被描述为一种更高的法律,而且社会中的实在法应当与其相符合。如果正义概念被认为就是严格适用于实在法,而不考虑实在法的内容,那么就违反了该概念的普遍惯用法。 虽然正义是衡量法律优良的尺度,但在确定某一特定法规是合乎需要还是不合乎需要的时候,它并不是唯一可适用的标准。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中译本),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59页。 社会秩序中的任何不正义都必定会给社会带来损失;要完全清除它的后果是不可能的。在运用法律原则中,我们必须牢记那些确定自由并相应地调节其要求的和义务的整体。如果我们要减轻因不能根除的社会邪恶而导致的对自由的损害,并且把目标集中在环境允许某些违反正义准则的情况存在。 --[美]罗尔斯:《正义论》(中译本),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33页。 正义要求第一项罪孽(犯罪)都要通过期限的苦难而偿付;要求该苦难,亦即该刑罚与履行相当;要求被违反的特定法律得到恢复(“复仇”)。…… 这种学说通常被称为正义的“报应”理论,因为它基于这样的前提,那就是必须付出一份“贡献”,也就是一份代价,以“报偿”法律。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译本),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2页。 将法的概念从正义观念中摆脱出来是有困难的,因为在非科学的政治思想以至一般讲话中,这两者是不断被混淆的,而且因为这种混淆符合于使实在法看起来合乎正义的意识形态倾向。如果把法律和正义等同起来,如果只是合乎正义程序才被称为法律,那么,呈现为法律的社会秩序同时也被呈现为合乎正义的,而这意思就是说它在道德上是正当的。……无论如何,一个纯粹法理论在宣称自己无力回答某一法律是否合乎正义以及什么是正义的要素的问题时,丝毫不反对要求合乎正义的法律。 --[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译本),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5-6页。 确实,把所有基于人民的决议和法律的东西都视为是正义的这种想法是最愚蠢的。 --[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共和国论法律》(中译本),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