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生效的范围,包括法律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1)法律对人的效力。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哪些人(包括法人)适用。法律对人的效力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属人主义,又名国民主义;属地主义,又名领土主义;保护主义;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补充。 (2)空间效力。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范围内适用。一般说来,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适用于主体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底土和领空。此外还包括延伸意义的邻土,即本国驻外使馆和在本国领域外的本国船舶和飞行器。 法律的空间效力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在局部地区生效;不仅在国内而且在本国领域外生效。 (3)时间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开始生效和何时终止生效(或失效)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①法律的生效时间。一般根据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来确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明文规定生效的时间;由该法律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后生效。 ②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的废止时间,是指绝对地使法律的效力消失。法律终止生效的方式一般有两种:即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 ③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适用,该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律就没有溯及力。 由于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并且只有公布的法律才有可能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准则,所以近代各国一般采用法无溯及力的原则,即“法不溯及既往”。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8-362页。 法律效力是法律对人的作用力,离开了法律的对象人,便无所谓效力。至于法律在时间和空间的效力,不过是对法律效力所起作用或应当起作用的对象人的时空定位而已;至于法律在事方面的效力最终还得落实到具体的人上来。 --姚建宗:《法律效力论纲》,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第19页。 法的效力范围,即指法对何种人,在何种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内有效,从而发挥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由此,法的效力一般包括(1)法的对象效力范围;(2)法的空间效力范围;(3)法的时间效力范围三方面的内容。 (1)法的对象效力范围。法的对象效力范围,是指法适用于哪些人。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律拟制的人。法的对象效力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 (2)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指法在哪些地域、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根据法的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等的不同来区分的。一般来讲,有四种情况: ①全国性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②地区性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③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特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越出国境。 ④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空间效力范围。 (3)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①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根据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自法律颁发之日起生效;由该法来规定具体生效时间;由专门决定规定该法的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颁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开始生效。 ②法的终止效力,即法律通过明令废止或被默示废止的形式,而终止其效力。我国法律终止效力的形式有:新的法律公布后,原有的法律即丧失效力;新法律取代原有法律,同时宣布旧法律作废;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个法律;法律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 ③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2-95页。 法的效力范围通常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 (1)法的时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生效的时间范围,包括法开始生效和终止生效的时间,以及对法律颁布以前的事件和行为该法律是否有效,即法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由法律明文规定该法律开始生产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或满足一定条件后开始生效。 法律终止生效是指法律被废止,于是其效力消灭。废止法律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 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就现代法治而言,一般采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在现代各国法甚至是各国刑法中,法无溯及力的原则也不是绝对的。 (2)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法在哪些地方具有拘束力。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的法在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底土和领空。此外,还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土,即本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在本国领域外的本国船舶和飞行器。 由于制定的机关和法的内容不同,其空间效力有所不同,法的空间效力一般可分为法的域内效力和法的域外效力两方面。 (3)法的对人效力。法的对人效力是指法对哪些人适用或有效,包括对哪些自然人和法人适用。法对人的效力的一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 (4)法对事的效力。法对事的效力是指法在实施过程中对哪些事项具有约束力。通常的原则是对法所规定的事项发生效力,而对不属于法所规定的事项则无效力。 法对事的效力,应以明文规定的事项为限。 法律规范对事的效力还要遵循下面两个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4-349页。 法律效力的四个维度,包括时间维度、地域维度、对象维度和事项维度。这四个维度又可称为属时维度、属地维度、属人维度和属事维度。在这四个维度之间没有逻辑上的顺序关系,只有习惯上的顺序关系。在习惯上,其顺序分别为时、地、人、事。 --张根大著:《法律效力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 既然规范调整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是在时间和空间中发生的,那么,规范也就对一定时间和一定空间是有效力的。……因而我们就可以讲一个规范的属时(temporal)效力范围和属地(territorial)效力范围。为了要决定人们必须如何行为,就一定要决定何时和何地他们才必须在所规定的方式下行为。至于他们应如何行为,什么行为他们应做或不做,那是一个规范的属事(material)效力范围。……然而,讲到一定规范,人们可以不仅提出什么应做或避免做的问题,而且也可以提出谁应做或避免做的问题。后一问题就关系到规范的属人(personal)效力范围。 在规范的四个效力范围(sphere of validity)中,属人和属事这两个范围先于属地与属时的范围。 --[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5-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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