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条件或情况下,法律关系中公民一方的人身或人格的某些方面,是完全可能和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中他方公民或其他主体的权利客体的。对此,可以列举以下一些方面的情况加以论证。 首先,在既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中,就有许多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以他方的人身或人格的某些方面作为权利客体的情况。 …… 其次,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我们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市场机制等各个方面问题的认识和实践,有了巨大的突破。……在这些法律关系中,作为被雇佣一方的公民的一定的体力和脑力,在雇佣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就会成为雇主的权利客体,换言之,雇主在支付一定报酬之后,有权利使用和支配雇工的一定体力和脑力。 …… 第三,现代医学研究的成就向人们展示了崭新的情况,并对传统的许多观念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公民个人自愿,不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且有益于公民自身、他人和社会的情况下,应该在法律上允许公民个人将自己身体的某个部分或某中功能用来为他人服务,或者说在可能的有关法律关系中成为他方当事人的权利客体。 ——张志铭:《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新探》,载《法学》(京)1988年第10期,第18—19页。 一般法律关系的客体常常是高度抽象的,它不可能是具体的。一般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繁多,一般表现为,如国家的性质;人民主权;国家的统一和尊严;民族自治权;社会公共事物;公民的法律地位;等等。……没有这些,社会主义社会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法律保障。 ——董国声:《试论社会主义一般法律关系》,载《法学》(京)1988年第12期,第38页。 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我们说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某些权利、义务,是指主体针对某一物或非物质财富等具有权利、义务。这些物或非物质财富等就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 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物……2.行为……3.精神财富。 ——章若龙、李积桓主编:《新编法理学》,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438—439页。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或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既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又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中介。它与法律关系主体和内容共同构成法律关系的三大要素。……笔者认为,这种将人(人身、人格)绝对地排斥于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客体之外的观点,不仅缺乏理论依据,而且有悖于客观存在的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实现。 …… 因而,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范畴不是凭空臆想出来的,它也应有其自己的哲学基础,它是哲学上主体与客体这一对范畴在法律关系上的延伸和具体化。……所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法律认识和实践所指向的对象。其实质是一种纳入主体法律认识和实践活动——认知和实现权利、义务活动的客观存在物。 …… 关系是通过中介而发生,同时又通过中介而构成。这种中介实质上就是关系的客体。因而,就此意义而言,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法律关系主体间得以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中介。这种中介既可以是物、物化的精神,当然也可以是人。人作为特定意义上的物质存在,成为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中介,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一定意义上是必然的。 …… 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来考察,我国现有法律关系中,人(人身、人格)作为客体存在大致有如下三种情形:(1)人(人身、人格)既是主体一方自己的权利客体,同时又是它方的义务客体。……(2)人(人身、人格)既是它方主体的权利客体,又是主体一方自己的义务客体。……(3)人(人身、人格)既是主体自己的权利客体,同时又是自己的义务客体。 …… 那种认为在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人只能是权利主体,在任何情况下,人(人身、人格)都不能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观点,显然是由下列三种误解造成的:(1)将法律关系等同于民事法律关系,进而又将民事法律关系仅局限于财产交换(买卖)关系。……(2)认为把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对人的尊严的亵渎。……(3)把法律关系的客体仅仅理解为权利客体。 ……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人作为客体与以往剥削阶级类型法律关系中人作为客体相比较,两者有着本质的差异。 …… 第一,社会主义法律严禁把人作为买卖(法律)关系的客体。 …… 第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人身、人格)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必须以该人首先作为同一法律关系主体为前提,亦即在肯定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下,对人(人身、人格)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存在的认可。 …… 第三,在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作为客体的人(人身、人格)与作为主体的人呈属种关系(联系),前者包含在后者之中。 …… 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无条件的、绝对的,而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人作为主体的本质属性在其对应物上的折射和强化。 …… 长期以来,法学理论界回避人(人身、人格)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客体这一客观事实的后果,是导致一系列理论上的误区。其一,将作为人身权、人格权客体的人身、人格归属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一类,这显属牵强和不科学。……其二,回避大量存在的人(人身、人格)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客体的现象,硬性将这类法律关系的客体归属于“行为”一类,亦难以自圆其说。 ——张辉、史小红:《浅谈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客体——人》,载《法学》(京)1992年第8期,第33—38页。 法律关系客体首先是指权利客体,因为这种客体始终与权利本身同时存在、变更和消灭的,没有无客体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客体。 …… 任何权利都包含有一定的利益。……现实的合法利益的外化(客观化)就构成了主体权利的客体。 …… 利益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和保护,即成为合法利益,简称法益。法益的外化,就是权利客体。在此,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可以成为权利客体,作为权利客体的外化利益主要是指两种情形:(1)满足人们的某些物质或精神需要。 …… (2)达到一定的个人目的或社会目的。 …… 法益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因此,权利客体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也就是说,权利客体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可能不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存在。 …… 权利客体……主要包括:(1)物。……(2)人(人身、人格)。……(3)知识产品。……(4)标识(符号)。……(5)行为结果。 …… 那种认为,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只有一个客体的看法是错误的。在分析法律关系客体时,我们必须根据法律关系的结构来判断其客体的性质和数量。 ——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12月版,第540—545页。 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社会关系是内容,法律关系是形式,而不是客体与主体的关系——社会关系是客体,法律关系是主体。由立法机关认识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对于立法机关这个主体,是客体,相对于法律关系则是内容。 ……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一切东西都具有两个最低限度的特征:(1)它必须是对主体的有用之物,……(2)它必须是人类能够控制或部分控制的。 …… 法律关系客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一)国家权力……(二)人身、人格……(三)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四)法人……(五)物……(六)精神产品(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七)信息 …… 上述各种客体可以进一步抽象为“利益”或“利益载体”等更一般的概念。由此我们又可以说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一定的利益。 ——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第175—179页。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要素之一,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 …… (一)物……(二)行为……(三)精神财富 …… 第一,此权利能否成为彼权利的客体?这在物权制度发达的国家没有疑义,许多权利可以成为另一法律关系的客体,最典型的是从土地上分化出来的权利本身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随着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分离,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的法律化,土地使用权早已成为我国法律关系的标的。 …… 第二,人身、人的精神利益在当代能否成为法律关系标的?……反对者以人身不能成为买卖法律关系客体而推及一般,在逻辑上不能成立。另外,……在许多侵权法律关系中,侵犯的客体是人的精神利益,…… ——周永坤、范忠信著:《法理学——市场经济下的探索》,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81—83页。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身、人格等不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人只能是主体,不能是客体。 …… 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三类: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324—327页。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只有那些能够满足主体利益的并得到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客观现象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成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受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法律禁止以人、人身、人格作为买卖法律关系的客体,禁止买卖危害人们身心健康的各种“精神鸦片”。 …… 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1.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财富,它们是一般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可以是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客体, …… 2.物质财富,它既可表现为自然物,……也可表现为人的劳动创造物, …… 3.非物质财富,它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的财富。 …… 4.行为结果。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391—394页。 我们认为: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始终只能是法律行为,而不能是物、非物质财富或其它某些权益。 …… 因此,法律关系总是针对着主体的行为设定权利义务,进而使主体的法律行为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正因为如此,法才能够被概括为行为规则的总和。……既然是“人们之间关于物的关系”,那么可以断定,这种关系实际上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不过这种关系是因物而发生的,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维系依靠的是双方对物的有目的的活动(行为)而非物之本身,所以这种关系仍然是精神关系,它的客体也必然是行为。……上述“物的关系”的错误就在于忽视了权利到物之间存在着一个至关紧要的中介环节——法律行为,把间接的关系作为直接关系来宣传,把法律行为指向的对象误认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综上所述,我们只能得出这样结论,在任何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行为;而法律关系的标的则依法律关系的不同,有法律行为指向物、智力成果等不同的对象。而且,惟有这样认识,客体与标的才能正确区分开来,在实践中具有指导意义。 ——薛辉:《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客体探微》,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1期,第19—22页。 传统的观点应该是正确的,法律关系的客体首先是指权利义务客体。 …… 那种把社会关系认作是法律关系客体的理论,至少犯了这样一个错误:那就是没有区分立法法律关系,将立法法律关系客体当成了所有法律关系的客体。……法理学中所说的法律关系是指依法形成的具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规范(立法)调整的结果。 …… 综上所述,只承认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将物、行为等加以排斥的做法是不妥当的,但传统上只承认客体为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的观点也是片面的。 …… 概括起来,法律关系的客体有以下几类: 具体的社会关系……国家权力……人身、人格……法人……物……知识产品……标识……行为…… 应当指出,在全部的法律关系中,有很多法律关系的客体并不是单一的…… 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学者们一致认为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王果纯著:《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9月版,第214—217页。 法律权利客体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法律权利的客体,法律权利主体的权利就成为毫无实际内容的抽象物。 ……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法律所要调控的范围也会不断地拓宽,因而也会丰富法律权利客体的内容。 ——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96—97页。 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权利主体对什么人拥有权利和义务,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另一方面,法律关系客体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它能够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是满足权利人利益的各种各样的物质和非物质的财富,它得到法律规范的确认和保护。……一种客观现象即使能使主体利益得以满足,但这种利益得不到国家确认和保护,也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177—178页。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客体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构成了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需具备的一个要素。 …… 在每一个法律关系中,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都是重合的,具有一致性。也正因如此,客体才能把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义务联系在一起。 …… 只有同时符合以下三条件者,才可能成为权利和义务的客体。第一,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第二,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一切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第三,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法律关系客体……在宏观上说,其主要的典型形态有如下几类。 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 …… 在现代法制中,人身固然不能成为买卖关系的客体,但是,却可以成为各种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客体中,若完全排斥人身,人身权就不能存在了。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166—167页。 被立法机关认识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的社会关系是与作为主体的立法机关相对应的客体。 …… 受到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与行使法律上的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的法律关系主体相对应的法律关系的客体。 …… 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两个阶段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这就是:法律“表明和记载”的社会关系,就是现实生活中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既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的认识客体,也是法律关系主体实施法律时所作用的客体,即也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社会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客观性……2.法律性……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法律关系的一般客体。是指与法律体系相对应的、被法律所确认、受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总合。法律关系的一般客体受法律调整后形成具有法律形式的特殊的社会秩序。 …… 2.法律关系的同类客体。是指与一个部门法相对应的、同一领域的、具有相同内在规律的社会关系的总合。 …… 3.法律关系的具体客体。是指法律在实施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结成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 在法律关系中,物、行为不能是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是法律关系的权利客体……行为是联系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中介…… 综上所述,本文对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作如下表述: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通过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行为加以调整的社会关系。 ——刘翠霄:《论法律关系的客体》,载《法学》(京)1998年第10期,第23—28页。 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才可能成为权利和义务的客体。 …… 1.必须具有客观性。 …… 2.必须是一种资源, …… 3.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人们要获取它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 …… 4.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和可测度性,因而不仅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占有和利用,同时还可以一定方法和标准进行量化,以便于交换或流通。 5.必须具有不违法性,只有不被法律所禁止的客体才可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 在法律上,人是人身、人格和人的活动等的复合体。人的身体是人的物质形态,它是由各个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人格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人的活动是人的社会性的表现。“人”的整体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人身、人格和人的活动却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在某些情况下,人身的某些器官也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有人认为,现在广泛存在的“人才交易市场”中,“人”就是这一交易法律关系的客体,这种看法是片面的。人才市场中交易的是具体的某人所具有的能为市场所接受的、能创造价值的特殊的技能或者劳动力,并不是“人”本身。 ——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148—15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