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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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尚仁义,或务权利。
--恒宽:《盐铁论·杂论篇》

   夫权利之处,必在深山穷泽之中,非豪民不能通其利。
--《盐铁论·禁耕》

   法律上关于权利主体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
--《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267页。

    实际上任何权利首先都是一种法上的规定。也就是从客观上看,是由法所规定的具体权利,可以说就是法的规范,或者法本身,这是一个方面;还有一个方面,从享有权利者即权利主体上看,则是要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法的规定,使法上规定的权利变成自己的生活现实,这样才能达到使法上的规定同权利主体的行为统一实现出来,形成具体的法的关系。因此,我们在提到权利的时候。必须同时注意到这两个方面的情况。
--张光博著:《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94页。

    权利是在一定社会生活条件下人们行为的可能性,是个体的自主性、独立性的表现,是人们行为的自由。
--孙国华:《法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认可和保护》,载《时代评论》,1988年创刊号,第79页。

    这是一个受到相当不友好对待和被使用过度的词。在法律上下文中是个法律概念,它表示通过法律规则授予某人以好处或收益。在古希腊哲学和罗马法中,权利似乎与正确和正义一致。后来,有时从自由意志的基本论据中推导出权利,有时认为,权利实质上是根据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由法律决定并通过法律认可和保护,有时被看作是受法律公正地承认和保护的某种利益。
--《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73-774页。

    指法律上的权利,即自然人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能与享受的利益。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1411页。

    权利和权力是法律上的一对基本范畴,它们具有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密切关系。
    (一)权利与权力的相互渗透
    法律上的权利,就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止一定行为来说,即就这种权利对他人的影响来说,实际上也是一种“权力”,即他人有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否则公民就有权要求国家运用强制手段进行干预,保护或帮助实现其权利。这时,权利就借国家权力而显示其“法律上的力”了。
    同样,权力也可以同时表现为一种权利。
    此外,同一主体,可同时享有权利和拥有权力。
    所以,权利与权力是互相渗透的。权利中有权力,权力中有权利,广义的权利即包括权力在内,权力也是一种权利。
    (二)权利与权力的相互转化
    权利可以转化为权力。
    权力也可转化为权利。即通过权力来确认,保护权利,使权利得以实现和不受侵犯。
权利与权力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转化,既相统一与平衡,同时又以各自的特点相互区别。
   (一)行为主体与行为属性不同
   (二)强制性不同
   (三)法律地位不同
   (四)对应关系不同
   (五)自由度不同
   (六)集散性不同
    权利与权力既有上述区别,也就会有矛盾,乃至对立与冲突。
    权利与权力产生互相排斥的对立(对抗),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权力否定权利
   (二)权利否定权力
   (三)权力限制权利
   (四)权利制约权力
--郭道晖著:《试论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统一》,载《法学研究》,1990年第4期,第1-6页。

    权利是一定生产方式决定的特殊社会关系,是确认个人自主活动意志的行为界限。
--魏再龙著:《法学权利论》,湖北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104页。

    权利意指法律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地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定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能动的手段。
--徐显明著:《公民权利义务通论》,群众出版社1991年版,第12页。

    权利是由社会关系客观规定的,具有度量分界的,通过人们主观意志主要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意志能够实现的利益。
--孔庆明著:《马克思恩格斯论权利与法》,载《文史哲》1992年第1期,第8页。

    政治哲学和权利学说历来面临着一个不可回避的二律背反:权力是保障权利和自由必不可少的力量,但为了切实保障权利和自由又必须限制权力。
    ……总而言之,如果一个负有保证权利和自由的义务的国家,因缺乏必要的权力而软弱无能,那么,这种国家就只能“拄着拐杖蹒跚而行”,社会就会陷入恐惧和危险的状态,权利和自由也就失去了一个安全的储藏所。
    限制权力的目的,自然是实现权利和自由。权力必须尊重权利及其法定界限;同时,权力的某些特性也使人们有理由相信,对权力进行恰当的限制是保障权利和自由的最好办法之一。
--程燎原、王人博著:《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87-191页。

     权利的本质是由多方面的属性构成的。对于一项权利的成立来讲,这些属性是一些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要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个要素是利益。第二个要素是主张。第三个要素是资格。第四个要素是权能。第五个要素是自由。……对于一项权利的成立来讲,这五个要素是必不可少的。以其中任何一种素质为原点,以其他要素为内容,给权利下一个定义,都不为错。
--夏勇著:《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2-44页。

    “权利”,在法学著作中通常被解释为由法律规定的,权利人为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并由其他人的义务保证着的行为可能性或尺度。
--谢邦宇、黄建武:《法行为的一般研究》,载黎国智、马宝善主编:《行为法学在中国的崛起》,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53页。

     权利就是在社会中产生并以社会的一定承认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或利益。
--卓泽渊著:《法律价值》,重庆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页。

     权利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所具有的某种权能。
法律权利是主体为追求或维护利益而进行行为选择,并因社会承认为正当而受法律和国家承认并保护的行为自由。
--北岳:《法律权利的定义》,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第47页。

     一.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统一的本源是社会的物质财富
     二.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统一的基础是社会整体利益
     三.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在根本上统一于公民权利
     四.与公民权利根本对立的国家权力是国家权力对自身本质的异化
     五.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必须严格界分,这种界分是实现法治的基本前提
     六.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应当维持平衡
     七.公民权利必须足以约束国家权力,为此国家权力不能过分集中
     八.国家权力必然逐渐向公民权利转化或回归
--童之伟:《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对立统一关系论纲》,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

     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认可并予保障的、体现自我利益、集体利益或国家利益的自主行为及其界限,它表现为权利主体做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诉诸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可能性。
--王勇飞、张启富主编:《中国法理纵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80页。

     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权利本位的法律精神意味着: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是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即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有为了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和促进权利平衡,才是合法的和正当的。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主张权利本位,反对权力本位,意在把权利从权力中解放出来,即人们常说的“松绑”,以实现政治与经济、政府与企业、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相对分离,彻底抛弃官本位、国家本位的封建遗迹,促进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文化理性化和社会现代化。
--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07页。

     从权力与权利的概念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两者的区别:
     1.从两者的起源看,权利的起源较晚,它是商品经济时代的产物,是人类以法律手段规范分工、规范市场和主体行为以及保障主体公平的产物。它是主体在商品经济时代自发的利益享受和自由追求的结果……而权力的产生较早些,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的产物。发展到商品经济时代,权力则是建立在主体自觉的安全享受和秩序追求之上的。
     2.权力与权利的行使主体不同。
     3.权力与权利的运行方式不同。
     4.权力与权利的社会功能不同。
     权力与权利的互补是指两者在运行过程中实现其价值的统一性和功能的整体性。……权力与权利的互补既要以两者的区分为前提,也是以两者的联系为基础,否则两者便不可能实现互补效应。那么,两者有哪些联系呢?
     1.权力与权利都是主体需求的产物。
     2.权力和权利都是规范化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对无制约的任性的否定。
     3.权力与权利既相互制约,又功能互补。
     4.权利与权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
--谢晖著:《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40-345页。

    法律权利既来自权力(国家权力)又产生权力(个人或法人权力)。立法权直接运作的结果是诸权利在法律上的被确认,则权利人因享有某项权利而具有了对特定人或物的支配能力。一般地说,每一项权利都能产生或具有一种权力。权利是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定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能动的手段。权利人在运用这一手段作用于对象时必然对他人造成一种压力。法律每确定一项权利便赋予了权利人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改变某种法律关系的能力--权力。缺乏权力的权利只是一种虚幻的的、静止的或纸上的权利。
--林喆著:《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9-190页。

     权利--权力秩序:宪法的形式价值
     那么,什么是权利--权力秩序呢?宪法又是如何促进和实现这种形式价值的呢?为此我们必须研究这种秩序的价值内涵和与之相适应的宪政制度。
     首先,权利--权力秩序是以权利为国家本源和主导的秩序模式。
     其次,权利--权力秩序是以权利的秩序模式。
     最后,权利--权力秩序也是权力互相制约的秩序模式。
--胡伟:《宪法价值论》,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2期,第8-9页。

     从主体上来看,社会权力系统可以分为政治权力系统和政治权利系统,前者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后者的主体主要是公民,这两个系统之间是互动的对立统一关系,正是由于这两大系统的相互对立和统一,才构成了社会权力系统的矛盾运动,从而推动了社会权力系统结构的不断变化、发展,进而又推动了整个社会的政治发展,发展的基本规律是:社会权力是一个定量,而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是这个定量内部的一组变量,这组变量的双方之间是反比例关系,即在社会权力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政治权力越大,则政治权利越小;政治权力越小,则政治权利越大。但是,政治发展的基本趋向是:政治权力不断缩小,而政治权利不断扩大。与此相适用,在国家的统治和管理模式中,专制的成分不断减少,而民主的成分在不断扩增,人类社会逐渐地由专制走向民主。
--王英津:《对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关系的再认识》,载《山东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第44页。

     “权利”是一种道德原则,用来确定和准许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行动自由。
--刘军宁著:《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7页。

     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
--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页。

     权利与权力是对立统一的,能够相互转化。
     所谓权利和权力的对立统一,相互转化,包括两者内部对立统一、内部转化和两者相互对立、相互转化两层意思。权利、权力各自内部的对立统一和转化,指的是权利和权力各自不同构成部分间的对立统一和向对立面的转化,权利、权力的相互间的对立统一和转化则是指这两类最重要法现象的对立统一和在同一性基础上的向对方的转化。
--童之伟:《再论法理学的更新》,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第15页。

     权利和权力是法学和政治学中的两个最基本的概念,也是社会的法律生活和政治生活运转所围绕的两个轴心。民主和法制的关系问题深入探索下去,就是权力和权利的关系问题。
     ……这里,我们只想着重说明,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就像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样也有更深一层的同一性关系,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这就涉及到权利与权力的渊源问题,同时也要解答权利与权力究竟谁源于谁、谁派生谁这一复杂问题。
     在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中,权利和权力是同时产生和存在的。法定权利和政治权力则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和法律的出现而同时出现的,无所谓谁先谁后。正像国家和法律的产生无所谓谁先谁后一样。然而由于人类社会形态的更替一般是革命的阶级破坏了旧法统,打碎了旧的国家机器,用暴力夺取了政权之后,再制定新的法律来重新确认和分配人们的权利,这就容易形成一种错觉,似乎夺取国家权力在先,获得权利在后,因而权力是权利的渊源。
     但这只是从形式上看问题;从实质上看问题就不难发现,权力乃是权利的一种衍生形态,国家权力的存在是以维护一定阶级、集团和人们的权利为前提的。只有为了社会的普遍权利,个别阶级才能要求普遍统治。
     由于国家强制力是法得以存在和发生社会作用的必备条件,国家强制性是法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一事实也容易使人产生一种错觉:似乎离开了国家强制力的创制和保护,便没有权利的产生和存在,因而权利是国家权力创造出来的。这实际上是混淆了“应有权利”和“法定权利”的区别和界限。“法定权利”确定要由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并以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然而这并不等于国家权力创造“法定权利”。正如马克思所说的,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表述法律(通过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表述“应有权利”或“已有的权利”),即记载现实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罢了。“法定权利”不过是已经认识并用规范化的条文记载下来的“应有权利”而已。所以立法过程只是对“应有权利”进行加工(使之成为“法定权利”)的过程,而不是创造权利的过程。
--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5-562页。
 
     法之观念与权利之观念,不可相离者也,而其差异之点不过法者属于客观的一般的抽象,而权利为主观的特殊的具体的耳。
--三潴信三:《近世法学通论》,上海民智书局1930年(民国十九年)版,第211页。

     权利者。法律之制造物也。无法律即无权利。
--朱贞白著:《最新法学通论》,上海法政学社,1935年(民国二十四年)版,第51页。

     第一,作为一个抽象意义上的名词,权利指正义或伦理上的正当;第二,作为一个具体意义上的名词,权利指一个人固有的、对他人发生影响的权力、特权、制度或要求;第三,权利可以被解释成一个人所拥有的在国家的同意或协助下控制他人的能力;第四,作为一个长期使用的结果,权利可以指由宪法或其他法律保障的权力、特权或豁免;第五,权利在狭义上,可以指作为财产的利益或资格(title)以及任意拥有、使用或享用它或让渡、否弃它的正当的、合法的要求。
--《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89-1190页。

    权利者,能为与不能为之自由也。
--[英]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83页。

    这样,人类尽管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种种权利,但是留在其中的情况既不良好,他们很快就被迫加入社会。所以,我们很少看到有多少人能长期在这种状态中共同生活。在这种状态中,由于人人有惩罚别人的侵权行为的权力,而这种权力的行使既不正常又不可靠,会使他们遭受不利,这就促使他们托庇于政府的既定法律之下,希望他们的财产由此得到保障。正是这种情形使他们甘愿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而且要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
--[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78页。

    除了一般道德观念之外,我不知道再有什么观念可与权利观念媲美的了,或者勿宁说两者是浑然一体的。权利观念无非是道德观念在政界的应用。
--[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71-2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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