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主要有:(1)按权利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分为政治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2)按权利相应义务人的范围,分为绝对权利与相对权利;(3)按权利发生的因果关系,分为原权与派生权;(4)按权利之间固有的主从关系,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1411页。 主体的权利体系由三个亚体系组成,它们是一般性权利、具体性权利和补救性权利。 一般性权利是宪法性法律所确认和规定的基本权利。 具体性权利是由各种具体的法律部门加以规定的权利,从一定意义上讲,它们是一般性权利的具体体现和保证。 补救性权利是权利主体在其一般性权利和具体性权利遭到侵害的威胁时,才享有的请求司法保护的一系列的权利。补救性权利总是潜在地存在于任何一般性权利和具体性权利中,这类权利经常被称为“诉权”。 --林志敏著:《论法律权利结构》,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0年第4期,第47页。 根据不同的标准或尺度,权利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如,根据权利的成立方式可以划分为选择性权利和利益性权利;根据权利的不同内容,可划分为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教育权利等;根据权利的行为方式又可划分为积极性权利和消极性权利等不同形式的划分。从法治的价值出发,有一种划分类型值得注意。这种划分是根据权利所具有的“正当性”和“现实性”为标准的。……法治就是自然权利、法定权利、主体的现实权利三者依次转化完成的结果。 --王人博、程燎原著:《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71页。 (1)绝对权和相对权。就权利是否以特定义务主体履行一定的义务为条件,作此划分。 (2)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3)政治权利和非政治权利。 --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6-297页。 从主体来划分,它是由个体权利、集体权利和民族权利等层次构成;从客体来划分,它是由物质权利和精神权利构成;或者按其他方法划分,如人身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文化权利等。 --武步云著:《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03-204页。 根据不同的标准或尺度,权利可划分被为不同类别。如,根据权利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教育权利;根据权利属性又可分为选择性权利、豁免性权利;等等。 --程燎原、王人博著:《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15页。 从权利所包含的客体内容上看,可以把权利分成这样一些种类:财产权(物权)亲族权、债权、政治权、人身权、精神自由权、社会权、智能权。这些权利又可以归结为两大类,即普通权利和基本权利。 --孔庆明:《马克思恩格斯论权利与法》,载《文史哲》1992年第1期,第8页。 根据权利的来源和授予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公民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等等。 根据权利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和人身权利。 根据权利所由确定的法律规范的类别不同,可以分为宪法权利、民事权利、刑事权利、行政法上的权利。 根据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的不同,可以把权利区分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根据权利受益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利己权利、利他权利和利社会权利。 根据权利在历史上出现的时期不同,可以分为第一、二、三代权利。 --陈云生著:《权利相对论》,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0-38页。 (1)基本权与派生权。这是以宪法与其他法律处于不同的地位和权利从属关系为标准。 (2)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就权利是否以特定义务主体履行一定的义务为条件所作的分类。 (3)原权与救济权。又称第一性权利和第二性权利。 (4)私权与公权。 此外,还可依权利所反映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分为政治权与非政治权、财产权与非财产权;依诸权利之间固有的主从关系而划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依权利主体对客体是否具有直接支配性而分为支配权与请求权。 --王果纯著:《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226-227页。 就权利是否以特定义务主体履行一定的义务为条件,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就权利之主要内容是否以财产为目的作为标准,可以将权利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就权利是否直接涉及国家政治生活为标准可以把权利分为政治权利和非政治权利。 --刘金国、张贵成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69-170页。 法理学从研究权利的一般分类出发,主要有以下分类: (1)基本权利与普通权利。这种分类根据权利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为标准。 (2)一般权利(对世权)与特殊权利(对人权)。这是根据权利对人们的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 (3)第一性权利(原有权利)与第二性权利(补救权利)。这是根据权利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作的分类。 (4)行动权利与接受权利。这是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所作的分类。 此外,根据权利之主要内容是否以财产为目的作为标准,可以将权利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根据权利是否直接涉及国家政治生活为标准,可以把权利分为政治权利和非政治权利;根据权利主体数量的多寡可以把权利分为个体权利、集体权利、国家权利、人类权利等。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9-190页。 权利若以其被赋予被规定的形式之性质为根据,可以分为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若以其自身内容的性质为根据,可以分为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 --孙英:《权利义务新探》,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6年第1期,第35页。 (1)以权利的存在形态可划分为应有权利、习惯权利、法定权利、现实权利。 (2)根据权利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可划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 (3)根据权利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划分为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 (4)根据权利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划分为第一性权利与第二性权利。 (5)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划分为行动权利与接受权利。 (6)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个体权利、集体权利、国家权利、人类权利。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6-120页。 1.公权利和私权利。划分的角度和标准主要是法律的不同类型:公法与私法,但具有这种权利的主体一般有国家与个人、法人之分。 与公权利和私权利之分相似的分类是,根据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一般法律中规定的权利之分,以及实体法权利和程序法权利之分。后两种权利也是根据不同类法律而分的。 2.对世权和对人权。划分的角度与标准是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 3.原权利和救济权。划分的角度与标准是权利是否独立存在。 4.专属权与可移转权。划分的角度与标准是这种权利可否转移。 5.行为权和接受权。这一划分名称来自英国政治学家斐尔(D·Rapheal)。 以上是对一般权利的分类。还有些是比较特殊的权利分类。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权利分为公民、政治权利以及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人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它的分类也较复杂。 英国法律中有法定(legal)权利与衡平(equity)权利之分,前者指“谋求实现本人利益的权利者具有法律资格和法律救济”;后者指“只能在衡平(法)中实现的权利。” --沈宗灵:《权利、义务、权力》,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第6-7页。 权利有众多的形式和类型,法定权利只是其中之一种。虽然法定权利是其中最值得注意和需要认真研究的权利,但不是权利的唯一社会形式。除法定权利之外,还有宗教组织的权利以及其他社团组织的权利等形式,它们和法定权利的主要区别就是是否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和国家机关的认可。以法定权利而言,如果把它作为社会权利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也可分为若干形式和类型。 按照《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的有关“权利”的条款,可以把权利分为以下类型。 其一,根据公民参与社会关系的性质,可分为:(1)属于政治生活的权利,如各项政治的和社会的自由权利,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2)一般民事权利,如财产权等。 其二,根据承担义务人的范围可分为:(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即所要求的义务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确定的人,而是一切人,如物权、人身权等。(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所要求的义务承担者是一定的人或某一集体,如债权、损害赔偿权等(《牛津法律大辞典》的有关“权利”条款中将此分为对人权、对物权)。 其三,依据权利发生的因果关系可分为:(1)原权,指基于法律规范之确认,不待他人侵害而已存在的权利,又称第一权利,如所有权等。(2)派生权,由于他人侵害原权利而发生的权利,也称第二权利,如因侵害物权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牛津法律大辞典》将之区分为自身财产上的权利和他人财产上的权利)。 其四,依据权利间固有的相互关系可分为:(1)主权利,即不依附其他权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如对财物的所有权。(2)从权利,须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其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从属于主权利的存在,如抵押权等。 《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并区分了人权和所有权。 另外,民法上还区分了请求权(指权利主体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和形成权(指权利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使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化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等)。 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将之区分为公民的权利、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权利、国家的权利。根据权利的内容不同,又可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和诉讼权利等。 如此等等,还有其他若干分法。但是这些都属于对权利(主要是法定权利)的传统分类,它是侧重于从横向上对法定权利的形式和类型作出的划分。从法哲学的观点来看,对权利的划分特别应坚持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论原则,才能进而从纵向上揭示出它的产生、形成、发展及得以实现的阶段和过程。为此,最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划分就是应认清它的三种最基本的存在形态及其相互间的联系。 权利的最初形态就是“应有权利”或习惯权利,即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产生的权利要求,或公民作为社会主体在现实条件下和可以预见的范围内应当具有的一切权利。 “法定权利”作为权利的第二种存在形态是通过立法对“应有权利”的规定和确认。 权利的第三种形态,即处于最后发展阶段的便是“实有权利”,它是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效果的实现、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立,达到人们对法定权利的真正享有、对相应义务的确实承担,是人们权利和利益的实现和完成,是自在自为的权利。 --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48-550页。 权利可大别为公权与私权。 (一)公权 可分为国际公法上之公权与国内法上之公权。 (二)私权 由观察点之不同,可为种种之分类。 1.基于权利主体之分类 可分为身分权,例如亲权(《民法》一O八四条),家长权(《民法》一一二五条);专属权,例如终身定期金之权利(《民法》七三四条)。 2.基于权利客体之分类 可分为绝对权,例如物权、无体财产权、人格权;相对权,例如债权。 3.基于权利目的(内容)之分类 可分为财产权与非财产权。 4.基于权利作用(性质)之分类 可分为支配权,例如物权,无体财产权之全部,及亲属权之一部;请求权,例如债权;形成权,例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抗辩权,例如同时履行之抗辩权(《民法》一六四条)。 5.基于权利相互关系之分类 可分为独立之权利(所有权、债权等)与从之权利(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原权与救济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吴学义著:《法学纲要》,中华书局1935年(民国二十四年)版,第97-99页。 权利之分类有下列几种: ①公权与私权 ②对世权与对人权 ③主权利和从权利 ④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⑤原权与救济权 --李岱著:《法学绪论》,台湾中华书局1966年版,第15-19页。 权利之分类,其重要者,得分为:(1)公权与私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对世权与对人权;专属权与移转权;原权与救济权。 --袁坤祥编著:《法学绪论》,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123-124页。 权利可依种种不同之标准,而为各种不同之分类:(1)公权与私权;支配权与请求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专属权与移转权;原权与救济权; 权利除上述之外,尚有所谓形成权、抗辩权、反射权、社员权及代理权。 --郑玉波著:《法学绪论》,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117-128页。 可选择的权利是在规范上允许选择的。每一项行为权都是可选择的权利,因为权利主体不仅有资格去做而且有资格不去做他有权做的事。无可选择的权利当然排斥选择。它们是这样一些接受权,即权利人有资格接受某物,但无资格拒绝某物。 --[英]A·J·M·米尔恩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5页。 法定的要求权可按不同方式加以分类。如果我们考虑权利本身的不同结构,也就是它们涉及到的人和行为的特殊类型,那么,就可以区别出对人权和对世权、肯定权和否定权、主动权和被动权。 --[美]J·范伯格著:《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王守昌、戴栩译,吴福监、陈维政校,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3-8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