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渊源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法的内容渊源。 第二,法的效力渊源。 第三,法的形式渊源。 --魏再龙著:《法学权利论》,湖北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146-147页。法律渊源是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不同方式创立的,具有不同效力的法律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修义庭主编:《马克思主义法学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7页。 法律形式是指享有不同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创制的具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的法律规范的外在形式。这一概念表明:其一,法律形式反映立法的权限,即享有不同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创制的法律规范的法的效力不同;其二,法律形式表现不同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 上述意义上的法律形式的概念,长期以来在法学中通常称作法律渊源。 --刘金国、张贵成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22页。 概括起来,通常可以从实质意义上或形式意义上来理解。从实质意义来说,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内容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从形式意义上来说,法的渊源是特指法的具体表现形式。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就是社会主义法的表现形式,也就是由不同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不同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法学上通常就是从这种形式意义上来理解和使用法的渊源一词的。 --卢云主编:《法理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33页。 法的渊源这一概念,在中外法学著作中有各种不同解释,如法的历史渊源、本质渊源、思想渊源、文献渊源,但较多的是指法的效力渊源,也即指由什么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法律类别,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制定法,判例法,以及习惯、法理等。…… --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47页。 作为专门的法学术语,“法的渊源”这一概念在法学研究、特别是立法研究中有其固有的特定含义,即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其意义在于说明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和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也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92页。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语源来自罗马法的fontes juris,意即法的源泉。……本书所讲的法的渊源专指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即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这也是我国法学界对法的渊源的比较通行和普遍的解释,从这个意义上说,法的渊源又可以称为法的形式。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2页。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在中外法学著作中有各种不同的解释,如法的历史渊源、思想、理论渊源、文献渊源、效力渊源,成立渊源,法定渊源,等等。但这一概念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著作中通常有两种使用,即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实质意义或实际意义上的渊源,指法的来源、发源、源泉、根源等而言,亦即法的内容导源、派生于何处,发生原因为何;易言之即法律内容的最终的决定力量,通常即指法的经济根源,即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中的生产方式,法归根到底是由其一定的生产方式所决定或派生的。 所谓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一般是指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或外部表现形式,如法规、法律、习惯、判例、命令、章程等。……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又有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之分。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04页。 渊源一词,在汉语中的本意是来源、本源。在法学中,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两种不同的解释。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我们常说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指法的效力渊源,即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4页。 在我们看来,“法的渊源”的概念,应当包括下列几个层次涵义: (1)法的内容,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的形成开始于社会经济领域。 (2)国家权力是法形成的力量源泉,是法律规范具有效力的来源。 (3)法的形成,法律规范效力和普遍约束力的取得,必须通过特定的方式和程序,必须具有一定的形式。 以上这三个层次的涵义有机统一起来,缺一不可,构成“法的渊源”的完整概念。 --王勇飞、王启富主编:《中国法理纵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6-217页。 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法的渊源也叫法的形式,它侧重于从法的外在的形式意义上来把握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7页。 法律渊源,也称为法的渊源,或法源。其第一层含义是指法律的终极来源,即法律所依赖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包括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以及由其构成的生产方式等;第二层含义是指法律的效力来源,包括立法、习惯、法理、学说等,第二层含义是指法的形式来源,即法律的各种表现形式。 --卓泽渊主编:《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5页。 在这里,我们将赋予法律渊源这一术语以一种同格雷的定义具有某种相似之处的但又在许多重要方面与之不同的含义。首先,我们并不接受格雷在法律与法律渊源间所划定的界线,……所谓“法律”这一术语,在我们这里乃意指运用于法律过程中的法律渊源的集合体和整体,其中还包括这些渊源间的相互联系和关系。其次,尽管我们同意格雷把法律渊源看成是那些可以成为法律判决合法性基础的资料等因素的观点,但是我们认为,这些渊源同制定任何种类的法律决定都有关,而不只是同法院作出的判决有关。第三,那些被我们认为应该在法律制度中得到承认的法律渊源资料的数量,远远超过了格雷所列举的那几种。 将法律渊源划分为两大类别,亦即我们称之为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看来是恰当的和可欲的。所谓正式渊源,我们意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为权威性法律文件的明确文本形式中得到的渊源。……所谓非正式渊源,我们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料和值得考虑的材料,而这些资料和值得考虑的材料尚未在正式文件中得到权威性或至少是明文的阐述与体现。 --[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译本),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4-415页。 实在法(从国家派生出来)的渊源可理解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国家意志旨在承认法存在的事实,法的形式和变化,或者旨在确认有一定内容的法的终止的事实。 非实在法(实在法之上的)渊源表现在客观思想(理智)“事务的本性”、上帝的意志体现等之中。 --[俄]B·B·拉扎列夫主编:《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王哲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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