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编 本体论 一.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概念
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 ——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第14页。
法理学是研究法的本质和一般规律的法学学科。 ——张贵成、刘金国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8月第1版,第11页。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的理论学科。 ——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第1页。 法理学一词有着多种含义。一般来说,作为一个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它进行界定:第一,它作为“法律知识”或“法律科学”的同义语,是在最广泛的程度上使用的,它包括法律的研究和知识;第二,它是最一般地研究法律的一门学问,即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有别于某一法律制度的制定、阐述、解释评价和应用,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问题。 ——王果纯著:《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1页。 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与西方的法哲学同义。它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第5页。 法理学是研究法的最一般规律的科学。 ——孙庆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山东大学出版社,1995年五月第一版,第1页。 法理学是关于法的一般规律的理论法学。是从理论形态和哲学认识角度研究法的本质属性、运行规则、价值取向、内外部关系等共同原理和普遍规则的科学。 ——王晓玲主编:《法理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版 ,第7页。 法理学是以理论形态存在的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第1版,第4页。 “法理学”一词包括有多种含义。第一,作为“法律知识”或“法律科学”,在最为广泛的意义上使用,包括法律的研究和知识,与最广义的法律科学一词同义。第二,作为最一般地研究法律的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有别于某一特定法律制度的制定、阐述、解释、评价、和应用,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和问题。该词的这种含义常常可与法律理论、法律科学(狭义上的)、法哲学等词相通。第三,该术语还作为法律的比较夸张的同义语来使用,例如法医学,特别是在使用法律一词很不恰当的场合,如衡平法学等。 ——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8月第1版,第489页。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的基本原理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 ——赵震江、付子堂著:《现代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13页。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的性质、目的、为实现那些目的所必要的(组织上和概念上的)手段、法律实效的限度,法律对正义和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在历史上改变和成长的方式。 ——《不列颠百科全书》,1973年第14版,第13卷,第150页。 …… 一、法理学的体系和基本问题 法理学体系应当包括: 第一,法学认识论。 …… 第二,法的本体论。 …… 第三,法的内在逻辑。 …… 第四,法的运行过程论。 …… 第五,法的环境论。 …… 第六,法的发展论。 …… 第七,法的价值论。 ——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一版,第15页。 中国当代的法理学也应包括法哲学方向、法的理论方向的理论研究。具体而言,它的内容是指法的本体论、法的发展论、法的范畴论和法的实理论。 ——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第5页。 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一般理论、价值理论、运行理论等,在我国目前的法理学还必须关注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实践,研究法治国家的理论,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第2页。 法理学不仅把法律现象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其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即研究法的本体论、发展论、运行论、价值论、范畴论等问题,而且还要探索如何研究和认识法理学对象的认识论、方法论问题。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第5页。 法理学的范围也就是法的本体论、法的认识论、法的历史论、法的过程论、法的关系论、和法的价值论等六论。 ——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第1版,第5----6页。 法理学作为法学体系中的分支学科,其内容、结构可以从多视角进行观察和构建。而面对不同的接受对象,其体系的编排也各有差异。 创建多元化的法理学体系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法理学自身发展的需要。作为理论法学,有法哲学层次的理论研究,也有微观法学的研究,法律是理性化思维的产物,法理学必须从思维层次上对人类法律现象进行深层次的真正哲学意义上的研究,才能将法理学的地位和作用真正体现和发挥出来。 ——王晓玲主编:《法理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版,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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